1樓:網友
抵押債權超過債務人房產價值且為首封債權人,本案申請人為同一債務人房產的輪候查封人且為普通債權人,不願申請評估、拍賣。能否「終本」芹亂?
一、如果抵押債權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式。
1、如果上述情形為登記抵押債權金額超過房產價值,但經查實,扣減已履行相應款項後,剩餘抵押債權已小於房產價值,抵押當時的超額抵押,因為債務人還款現在變為已有剩餘價值,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可以對剩餘價值參與分配,本案暫時不能「終本」結案,而應等參與分配後結案。
二、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案件先行查封、凍瞎扒結磨首昌、扣押,且不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
本項屬於沒有處置權且不能參與分配,客觀上無法處置,此之沒有處置權且不能參與分配才能「終本」的精神,可以借鑑。
2樓:離羽曦
不可以。收帶帆到法院的終坦行檔本裁定意味著什麼?當債權人收到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的時候,往往心裡都涼了一大截,一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恢復;二是是否能夠找到財產達到恢復執行的條件;三是這段時間被執行人可以沒有心理壓力,籌劃各種避債方讓亂法。
時間拖得越長對債權人越不利。
3樓:網友
收到法院的終本裁定意味著什麼?當債權人收到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的時候,往往心裡都涼了一大截,一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恢復;二是是否能夠找到財產達到恢復執行的條件;三是這段時間被執行人可以沒有心理壓力,籌劃各種避債方法。時間拖得越長對債權人越不利。
2. 老賴為什麼可以生活得好好的而不還錢?主要是幾個原因:
第一,法院的查控系統僅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表面財產,譬如銀行存款,**賬戶基培,汽車和房產等有登記的財產進行查詢。第二,法院的執行法官和團隊由於案件量過大,無法對每個執行案件如公安偵察那樣去挖掘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這也不是法官的職責範圍。
3. 被終本執行了,是不是錢就拿不回來了?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大概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1) 有抵押物優先償還但不是首封。這種拿回錢的成功率很高。拿回多少取決於抵押物的價值。
從時間上,主要就是協調首封法院處理拍賣的工作。其次就是要了解是不是除了你的優先償還之外,還有比你的案件更優先償還的判決,例如工程款等。
2) 有抵押物但不是優先償還。這種其實很揪心,看著塊肉被別人吃掉一樣。這種情況拿回錢的概率取決於被執行人案件的總債務以及目前已被查封的情況。
也分個人和公司組織等不同的型別。此類案件的唯一的秘訣就是「執行要快」,不能拖,分的錢越少。
3) 沒有抵押物的情況,也查封不到任何財產。睜鋒這種一般就是所謂的查無財產可以執行。此種要回錢的平均機率偏搏早唯低。
法院的查控系統從表面查已經差不到財產,那就需要進一步深挖,尋找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線索。需要時間,經歷和專業知識。
4. 案件被終本可以找誰協助?乙個案件一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庭審判決,第二部分是執行。
庭審判決的過程注重的是律師對法條的理解和結合案件的運用,通過庭審辯論的過程使得法官支援當事人的觀點。執行部分是為了實現勝訴方的請求。所以在執行階段我們要找的是執行力強的團隊,而不是庭審能力強的法律團隊。
所以我們建議如下:
1) 有豐富執行經驗的團隊。例如,做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團隊,該團隊必須有自己核心的法務團隊,否則也會導致執行深度不夠,致使最終不了了之。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會影響處置過程?
4樓:王旭斌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評估價值在處置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銀行或金融機構可能會根據評估價值來確定抵押品的可借貸金額,同時在抵押品被拍賣或變賣時,評估價值也會影響最終的處置**。
但評估價值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唯一標準,處置抵押品時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市場物叢**、抵押品的實際情況等。
法律依據:1.《合罩簡櫻同法》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咐豎定合同內容」;
2.《擔保法》第十五條「抵押物的處分價款,應當按照評估**處分,但是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處分」;
3.《民法典》第九十九條「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應當履行;違反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損害了對方利益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在抵押品的處置過程中,銀行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處理,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權益。
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可以在貸款期內再次評估?
5樓:王旭斌
法律分析:貸款期間抵押物的估值可以在特定情況虧芹下重新評估。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抵押物再評估的條件及程式。
若合同無此約定,則需根據貸款協議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銷逗畢容約定附條件的,但是該條件不應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抵押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協商約定抵押物的再評估方式和時間等內容。
3.《最高人民法院指氏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抵押權人於抵押物評估價值下降或者抵押物存在危險情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護抵押權。
綜上所述,抵押物的估值在貸款期內可以重新評估,但需遵循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協商確定的條件和程式下進行。若評估價值下降或抵押物存在危險情形,抵押權人有義務及時採取措施保護抵押權。
抵押物評估是什麼?
6樓:王旭斌
法律分析:抵押物評估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估算,以確定貸款的最大金額。抵押物評估是貸款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它能夠確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利益,同時也能夠保護借款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1.《擔保法》第緩伏十三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的抵押物的價值,應當以公正的評估結果為準。
2.《讓塵擔保法》第十四條:抵押物評估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在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物的價值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市場**進行評估。
抵押物評估是保障貸款安全的重要手段,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借款人也應當配合評估工作,確保抵押物的坦哪禪真實價值得到準確估算。
抵押物的評估和估值有哪些注意事項?
7樓:蘭鵬軍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評估和估值是貸款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
評估機構的資質和信譽度; 2.評估內容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3.評估價值的市場可行性和可靠性; 4.
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據: 1.
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抵押的財產,應當有評估價值; 2.《抵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物的評估應當由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3.《評估資質認定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評估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 4.
國孫則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則悄棚控的決定》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具運悔有良好的業務信譽度。
抵押貸款限額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百分之多少呀
70 一 抵押貸款 1 抵押物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產權房屋,已具備 房產證 2 抵押流程 1 持房產證到產權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詢問該房產是滯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2 如得到可以辦理的確切答覆,持 房產證 及有關個人資料到建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申請 3 建行指定房產評估機構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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