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情感解惑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在工廠上班高血壓暈倒導致手指斷了不算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陪鄭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迅雀中,受到非畝亂早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雨過天晴太陽紅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高血壓而暈倒住院按規定不算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範圍,但是畢竟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與本人工作勞累精神緊張備汪悶的種種因素有關仿彎,需要合情合理的處理。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陵虛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作為視同工傷處理。
不符合以上條款的其他突發疾病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中因為高血壓暈倒算工傷嗎?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工作中因高血壓導致暈倒不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樓:網友
1.很遺憾,你所說的種情況無法認定為工傷!
2.工作中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換句話說,只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這話不好聽,但事實,生病死了的可以認,活著的,無論多嚴重,都不是工傷!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5樓:網友
只要你有證據能夠證明你確實告知用人單位你的身體情況,就可以到社保局申報工傷。
即便不算工傷,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另外,你也可以審視一下你的工作崗位,高血壓是否在從事了現有的崗位以後才發現的。
職業病體檢的要求是必須崗前體檢,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做到,可以到職業病防治醫院去鑑定,是否屬於職業病。
6樓:網友
要算哦,符合時間、地點、崗位三條件。
在工作中因為高血壓暈倒算工傷嗎
7樓:侃民生看社會
.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所以提問這種情況確實不是工傷。
2. 診斷出**,才能判斷是否有屬於職業病的可能。
3. 如果不是工傷也不是職業病,則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辦理醫療保險的,可要求補繳,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一條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4.涉及工頭的情況比較複雜,都是打工,可能會與相關單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也可能是與工頭建立僱傭關係,具體需要看合同(但通常這種情況都沒有合同)及事實綜合認定。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高血壓而暈倒住院按規定不算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範圍,但是畢竟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與本人工作勞累精神緊張的種種因素有關,需要合情合理的處理。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作為視同工傷處理。
不符合以上條款的其他突發疾病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8樓:匿名使用者
暈倒摔傷的屬於工傷,高血壓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9樓:網友
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不能認定工傷。
10樓:網友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造成的傷害都屬於工傷。所以這種情況,屬於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擴充套件資料: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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