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重點難點詳解(總論部分)

2025-04-30 07:40:31 字數 3006 閱讀 8368

擔保法高頻考點匯粹

1樓:老吳愛吃魚

1、知識點: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載,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18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知識點:特殊的保證人。

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批准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乙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4、知識點:連帶保證人的義務。

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畝毀逗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知識點: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餘數 擔保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迅賣履行債力發生重在困難;(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6、知識點:主合同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 的保證期間,債權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知識點:定金的性質。

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方式可以分為 法律問題

2樓:王曉

法律分析:擔保方橘襲改式有:保證、抵押圓判、質押、留置、定金,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擔保通常由禪大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在擔保的問題上。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要重點考慮,除法律方面外還有(  )方面。

3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a在擔保的問題上,主嫌豎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要重段者慶點考慮,一是法律方面,即擔保的有效性;二是經濟方面.即擔握握保的充分性。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方式分為( )。

4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a,c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①一般保證;②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肆扒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此神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裂凱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關於擔保的幾個重大問題 -法律知識

5樓:李異進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擔保的期限依據擔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消滅後,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是保證擔保的,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後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中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請具體闡述

6樓:袁霄霄

擔保方式有:保證、 抵押 、 質押 、留置和 定金 。 保證是指保 證人 和 債權人 約定,與 債務人 不履行 債務 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 民法典 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 保管合同 、 運輸合同 、 加工承攬合同 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 合同當事人 一方為了 擔保合同 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頌陪李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 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亂賀財產優先受償野遲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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