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的問題,何種待遇合不合理?請大家進?

2025-04-20 02:55:58 字數 2061 閱讀 682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譽攔遊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衡雹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慶銷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月工資、日工資、小時工資、加班工資均可根據以下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當然不合理 協商不成 到 公司 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凱侍胡咐和國勞動盯做吵合同法 8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44條。

如何看待加班這個問題?

3樓:美食曉生

對於加班這個問題,觀點因人而異,以下是首如一些可能的觀點。

1. 工作需要:某些情況下,加班可能是為了滿足工作需求,完成工作任務或應對臨時情答芹改況。在這種情況下,加班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職業責任和義務。

2. 工作與生活平衡:另一方面,加班可能會對個人的工作與生活平衡造成負面影響。

長期的加班可能導致身心疲憊,增加工作壓力,並且影響時間與家人、朋友和個人興趣愛好的交流。因此,一些人可能更傾向於保持適當的工作時間,以維護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3. 組織文化:加班的態度可能受到組織文化的影響。

一些組織可能鼓勵員工加班來展示工作熱情和貢清判獻,並視其為標準的工作行為。而在其他組織中,倡導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良好的工作生活平衡,可能更注重減少加班並提高工作效率。

每個人對加班的態度和看法都可能有所不同。重要的是在個人和組織之間尋找乙個平衡點,以確保工作的完成和個人的健康與幸福。這可能包括有效的時間管理、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溝通,以及尋求支援和資源來應對工作壓力。

4樓:帳號已登出

加班是指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的情況。對於加班這個問題,人們有不同的看法和觀點。下面是一些常見的觀點:

1. 正面看法:一些人認為加班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證工作質量的必要手段。他們認為付出額外的努力和時間是值得的,因為它可以帶來職業發展、工作成就感和獎勵。

2. 負面看法:另一些人認為過度亮薯加班對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產生負面影響。

他們認為長時間的工作會導致身體和心理健康問題,可能增加工作壓力和工作疲勞段鍵宴,影響個人的生活質量和家庭關係。

一些人認為這種強制加班限制了員工的個人自由和權益,對員工的握銀身心健康不負責任。然而,有些情況下加班也是無法避免的,例如遇到緊急情況或專案期限。

無論個人對於加班的立場如何,重要的是在工作中保持健康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以下是一些建議:

1. 優化時間管理:學會合理規劃和管理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延遲和拖延。

2. 溝通和協商:與上級或團隊溝通,明確工作目標和期限,以避免加班的需要。如果確實需要加班,儘量與團隊成員進行合理分工和資源分配,減輕個人負擔。

3. 關注個人健康: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包括充足的睡眠、健康飲食、定期鍛鍊和放鬆的休息時間,以保持身心健康。

4. 尋求支援:若加班過多且影響到個人生活和健康,可以與上級或人力資源部門溝通,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或資源支援。

最重要的是要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與生活平衡,確保工作時間合理安排,同時關注個人的健康和幸福。

請教關於加班的問題

雖然 勞動法 bai第四du十一條明確規定 用zhi人單位由於生產經dao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回者協商後答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很多企業仍然我行我素,藉口訂...

關於勞動法加班問題求解答,關於《勞動法》中加班的問題

根據 勞動法 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加班 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發生自然災害 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 交通運輸線路 公共設施發生故障...

關於離職之前,加班費和年假的問題

一 關於加班費 答 可以追索加班費。可以在離職前追討。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單位安排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單位內部規定與法律規定衝突的,無效。你們單位的規定違反 勞動法 關於加班的規定,是無效條款。因此 就平日加班你可以主張150 的工資,就雙休日加班且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