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六渡由佳
必須退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肆曆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臘戚承擔賠償責任。
勞輪雹陵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彎慎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慶蘆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埋差敬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因此單位收押金違法,建議仲裁和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學校讓老師交教學保證押金,老師在合同期不滿時想辭職,學校不給退押金,而且工資也不給,是否合法?
3樓:謇元瑤諶慕
你不但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回你的保證金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違法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如果學校向老師收取教學保證金。
學校讓老師交教學保證押金,老師在合同期不滿時想辭職,學校不給退押金,而且工資也不給,是否合法?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收取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應該退還!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工資、考勤等用人單位儲存的證據適用「舉證倒置原則」,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網友
用人單位不允許以任何理由要求繳納保證金,如果學校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要記得儲存自己在此工作的證據,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支付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二倍的工資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為準。
6樓:匿名使用者
教學保證押金是什麼意思?只要人在那裡幹就行?還是要求教學質量?看公升學率什麼的?在什麼情況下能退還押金?
關於勞動法,關於最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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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