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除非你在籤合同的時候約核鉛定分成與股權比例掛鉤,否則兩者不是直接相關的。籤合同時以公司的名義籤,將來盈利首先是公司盈利,然後才是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股權變更一般指工商註冊變更。根據公司法,股東按實際叢氏公升出資比例分紅,除非另有約定。就是說,如果你們倆實際出資比例已經變為5:
5,除非另有約定,公司分紅是以實際出資比例;但如果你倆僅僅是口頭約定將股比調整為5:5,沒有實際增資,那麼,如果以公司分紅方式分享該合同創造的滲老利潤,則只能按3:7.
如果擔心有爭議,最穩妥是變更工商登記;如果程式上來不及,至少實際出資要調整為5:5並修改公司章程,雙方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確認調整,以此作為將來分紅的書面依據。
2樓:網友
你這工程不是還沒完嗎。
再說你們是朋友他槐帆應該鉛盯雹不則鬧會這麼陰你吧。
早點去把股份變更過來。
3樓:答依琴
你朋友要變更慶殲,始終都會山銀變更,如果你的朋友不想變更,就算你不籤合同,也不會譽唯衝去變更,既然已經投了30%,何不再相信你朋友一次,籤不籤合同和變更合同,不是一回事,不要扯在一起,免得傷了和氣。
簽了股權協議未做工商變更有效嗎?
4樓:夏敏
法律分析:有效,股權 轉讓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見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登記不影響其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型別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股權合同簽了工商沒變更有效嗎
5樓:唐玉娟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就會涉及到股權變更的問題,股權變更的時間應該在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果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也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嚴格履行。股權轉讓合同未進行工商變更手續,並不影響合同的效信猛吵力。
一、股權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滑侍。
依照《民法典》,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佔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
因此,出質人仍享有表決權。
2、餘額返還請求權。
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
3、質押期間非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二、股權質押後能否增資。
1、是股權所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情形。
股權出質後,股權所在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並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按照原比例增知灶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增加,但持有的股權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
債務到期未清償的,質權人依然可就已出質的股權行使質權;不按原比例增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保持不變或增加,持有的股權佔註冊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但是,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是股權數額,而非股權比例。
2、是股權所在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情形。
股權出質後,股權所在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並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註冊資本減少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應當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委託書、關於出質股權數額變化的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未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即其他股東減少出資的,出質股權未發生變化。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變更了股東嗎
6樓:徐志輝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並未發生變更股東的裂早法律效果。
在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發放了股東出資證明,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後,受讓人才取得了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擾簡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勞動合同股東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嗎?
7樓:唐玉娟
勞動合同股東變更一般是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的,勞動關係直接按照原有的合同。但如果新上任的大股東想要辭退公司原有的老員工就必須要和這些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還要賠償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協商不一致而辭退員工的,枯爛蔽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單位股東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並非必須重新簽訂,如果重新簽訂,需與員工協商一致。
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公司的變更。《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另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此前的勞動合同作廢。《勞動合同法》第33條、第35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歷枝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鑑於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決定了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與用人沒州單位並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發生改變,變更股東後的用人單位,仍應繼續履行與勞動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履行法定程式,不得輕易變更或者解除。
最後,如果公司固執己見,在員工不服從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87條已明確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當公司大股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簽訂的,勞動關係直接按照原有的合同,但如果新上任的大股東想要辭退公司原有的老員工就必須要和這些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還要賠償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協商不一致而辭退員工的,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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