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給了用人單位可乘之機?

2025-03-01 19:00:12 字數 3118 閱讀 3365

1樓:網友

沒有,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乙個月內悶洞簽訂螞州枯勞動合同。跡正(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乙個月的觀察考慮期)。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是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樓:網友

你說的折中情況用人單位所伏伏謂的賠償條款必須要符合勞動法中的相關條款,若是亂列名目,則屬於不合法的無效條款。不過像這位仁兄說的立即回覆確實比較好,合同條款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做廳脊簽訂,若是霸王合同的,則必須先進純滲行協商。

3樓:網友

我的當事人也遇到過這個問題,我的處理方洞鏈法是:馬上世鄭回信,內容是,同意簽訂勞動合同,請告訴我何時協商具體條款。同時回信時要注意納返孫儲存證據。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有那些?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可以查一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4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明確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

5樓:淡樸

嚴格 履行勞動合同 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 法律約束慎弊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 違反勞動合同 的責任列為 勞動合同內容 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 合同履行期 內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寬絕族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離職不辭而別,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巨集源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6樓:小崔普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陸慧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而此時自然合同中就有相應的條款內容。需要注意,這些條款內容對當事人而言都是很重要的,關係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問題。那具體來說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都有哪些呢?

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都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專案而形成的。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勞動合同與民事、經濟合同在期限上有乙個明顯的區別,即勞動合同可以是無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則有著或長或短的期限。根據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根據我國勞動關係的具體情況作出的相應規定。我國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以來巖悉搏,固定工的制度被否定,代之以勞動合同制度。

由於各種用工形式的不同,就需要確定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是基本符合我國用工制度的要求的。

我國相粗祥關法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進行約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否則就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諮詢相關律師。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什麼

7樓:網友

只需要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而已,詳細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3個月工資吧!好像是。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採取哪些措施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簽訂勞動義務

9樓:網友

1.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兄罩滿滾塵皮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大差2倍工資。

2.滿一年以上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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