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實施對勞動者有什麼影響

2021-09-04 11:06:48 字數 1464 閱讀 1087

1樓:匿名使用者

1、引導簽訂長期合同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為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法定情形,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擴大勞動合同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一是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二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在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管理體制方面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三是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執行本法。

3、防止濫用試用期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4、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即享有權利

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

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網上太多就不說了

就業促進法 完全是為了給國外人權組織看的 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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