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基本要義

2025-02-20 19:40:12 字數 2973 閱讀 4339

1樓:我就是大蘋果

要純理論還是說了你能明白?這好像是簡答題吧?啥意思,樓主。多打幾個字俺好你啊。

補充答案如下:

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築物在結構上區分為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時,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各個所有人之間基於其共同關係產生的成員權的結合。

特點:複合性。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所有權、共有權及成員權等三要素構成,且區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專有所有權人又是共有所有人,還是管理建築物的成員權人。

而一般所有權構成則是單一的。

整體性。指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共同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者共為一體,不可分離。在轉讓、繼承、抵押時,應將三者一齊轉讓、繼承、抵押,受讓人也同時取得三項權利。

專用權的主導性。在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三要素中,專有權具有主導性,表現在:一是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權即同時取得共有權和成員權,反之亦然;二是區分所有權登記時只登記專用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則不能單獨登記;三是專有權的大小決定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及成員權的大小。

型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型別,可分為三種,即縱切型區分所有權、橫切型區分所有權和混合型區分所有權。

備註:答題的話,概念與特點答上去就ok了。型別或分類答與不答一般不影響得分。完畢。

這是純粹的資料整理,沒有複製貼上,請樓主明查。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2樓:李楊

法律分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二、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三、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是怎樣的

3樓:張兆芳

法律分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通說認為是指由區分所激棗遲有權人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於建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三要素構成的統一體。

法律依據:《明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巖迅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是什麼

4樓:劉偉長

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3、因共有關係產生的管理權。

一、國家對民房商用的規定。

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二、業主權益包括哪些。

業主權益包括:業主對住宅、商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享有共有權和緩腔共同管理權。

業主有權佔有、使用、獲利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害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害其餘業主的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都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三、房屋共有權糾紛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出的這個問題,盯哪頌實際想問的應該是房屋共有權產生爭議如何進行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房屋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凱鄭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是什麼

5樓:劉成群

法滾猛律分析: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大運橋有權;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3、因共有關係產生的管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悄孫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有哪些

6樓:元形態傳媒****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毀悔纖、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前隱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纖仿、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裝置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乙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根據 物權法 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 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 也可以依法出租 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 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 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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