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2022-12-28 09:00:46 字數 3416 閱讀 6846

1樓: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裝置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併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物權法司法解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露臺改造是否合法? 200

2樓:渥紶丶矯情

是不是學傻了 不能光看法條司法解釋啊 還要看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怎麼規定的 自己去找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3樓:

第13條為,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包括哪些範圍

4樓: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型別,同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體化利用的加劇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所有權形態。物權法草案對此作了專章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行為進行限制

6樓:貧血去

業主並非當然就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及司法解釋,業主應該包括三類情況: 1.

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3.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前兩種情況下的業主就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兩者可以劃等號,但是第三種情況下的業主是司法解釋明確為「可以認定為業主」的情況,認定其具有業主身份並不等於承認其當然享有該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因為: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一條又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開發商基於合法建造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現將該房屋通過買賣合同處分給業主,雖已交付房屋買方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買方即業主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出現可以認定為業主但並非所有權人的情況。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5

7樓:浮雲

d 正確的。

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權。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密切相伴,不能分離,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必然轉讓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且區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請求分割,故a、b、c都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麼回事?

8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

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9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法》專門為業主規定的權利,它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對電梯、綠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所形成的成員權的結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一種單一的所有權,而是一項複合型權利,它由三部分構成,即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成員權。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是指業主對構造上能夠明確區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建築物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如自有房屋的內部空間。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是指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過道、外牆面等享有的共有的權利。成員權,是指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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