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部分高層領導,在離職時不帶走下屬?

2025-02-20 08:00:29 字數 1392 閱讀 4666

1樓:乙個

下屬的能力也是非常強的,所以在離職的時候如果把下屬帶走的話,可能會讓下屬的能力超過自己,而且這也不是自己希望的事情。

2樓:小島上的小瘋子

太知根知底了也不好,下屬對於自己太瞭解了,到新公司反而有可能成為威脅,所以不會帶著。

3樓:王志剛剛剛

因為感覺沒有必要,如果真的帶走了下屬,不會留下乙個好的名聲,而且也會讓自己的領導特別討厭自己。

離職領導不批可以直接走嗎

4樓:清湯芥麥面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員工離職分為以下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什麼有些高層領導,在離職時喜歡帶自己的下屬?

5樓:小李美死了

因為他們想要一種安全感,而且他們想要有人跟隨他們,因為他們習慣了自己是被呵護的感覺。

6樓:壓韻d2漂亮

因為是熟人。這樣就算是自己的小團隊,在新入職的地方迅速成立團隊,對自己的工作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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