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別稱我是老師
社會保障不包括工人工作時間,勞動法中的法律法規中有規定工人日工作時間。
2樓:炒飯君
不合理,應該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舉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賠償。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週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週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迴圈。
關於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望!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樓:嘩嘩嘩嘩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4樓:達州劉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乙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關於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問題?
5樓:法邦網專家
20080923網友:
你2008-09-23 15:46:16提出的問題,我個人的看法:
一、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說「試用期過後再給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二、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三、職工在試用期內患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導致職工不能享受醫保,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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