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五夜
如果公司不能帶給員工想要的,只有離職一條路嗎?
很多的管理者,總害怕讓員工掙到錢,其實這是乙個非常不好的邏輯,員工真的能掙到很多錢,你的單位不就乾的很好嗎?所以,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員工收入的可持續性增長,才是留住員工的關鍵。其實每乙個人都希望自己是經營的主體,老闆是的,哪乙個打工的願意做乙個打工者呢?
所以要把組織有大化小,讓每乙個人有當老闆的感覺,看似乙個小小的改變,卻能夠激發員工的無限潛能。
圖。利益公開分配——他們自己去算這個賬,按照市場鏈的形式設計每乙個小的組織,他們就能實現盈利,然後就是如何分配的問題了。很多管理者怕員工把帳搞清楚了,實際上員工算賬比你算得更清楚,他每天付出了多少?
得到了多少?他們比你都門清,與其搞得神神秘秘,還不如和員工一起把這些事情,搞得很清楚。
圖。設計各種各樣的激勵——物質這個問題解決了之後,就要解決精神上的問題。其實員工除了需要物質上的激勵之外,最核心的還是要有精神上的激勵,每個人都需要面子,都需要有尊嚴,如果你的單位能給點員工這些,員工讓他走他也不願意走呀。
把四個機會給到員工——做事的機會,賺錢的機會,成長的機會,發展的機會!一定要給自己的員工提供更多的機會,讓他們能夠掙到很多的錢,給他們成長的機會,讓他們在自己的同學面前,能夠說得起話,這才是員工真心想要的。
記員工有四個感覺——目標感,安全感,歸屬感,成就感!其實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送我乙個公司的員工,這個單位能夠給你這種感覺,你還會死皮賴臉的去跳槽換工作嗎?其實對員工來講,他們的想法,不過如此,有自己清晰的目標,能夠獲得安全感,他們就不會東跑西撞的了。
圖。
2樓:聽說熱愛
對呀。世界公司千千萬,不能幹我們就換,要想馬兒跑就得讓馬兒吃草,不給福利還想讓賣命工作的,想什麼呢?
3樓:職場的小娛樂
對的,如果你在乙個公司,收入也達不到,也無法積累工作經驗,還是辭職比較好,再待下去只會耽擱你的個人發展。
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能讓員工先走嗎
4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辭職後,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的,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根據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用人單位私自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一、辭職後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嗎?
提出辭職後,公司是有權讓當事人離職。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之後,單位應該在三十天之內安排員工離職。至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避免員工離職,而造成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
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是可以在乙個月內隨時安排員工離職的。
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燃轎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賣叢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如果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如果是本人堅持要辭職的,皮配肆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造成的,則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為什麼有些員工總想要從公司離職?
5樓:蘇小蘇
我們每個人都知道工作對於我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正是因為工作對於我們如此的重要,所以。我們希望自己能夠把工作做得更好,並且工作也是我們每個人生活的保障。當我們能夠有乙份更好的工作,就會讓我們生活更有保障。
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會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但是我們也知道並不是我們想把工作做得很好,就一段孝瞎定可以很好,有時候即便我們非常認真努力去工作。
可是我們工作依然是非常的一般。甚至連一些職場上的老員工也沒有辦法把事情做得很好,所以有時候身為職場上的老員工也有想辭職的瞬間。
比方說作為老員工有很多的員工,可能在他們的公司或者是崗位當中都是舉足輕重的。而慎弊且有很多的老員工,他們也。非常認真,努力的去工作。但儘管如此,他們可能得不到重用。
所以這就讓很多的老員工非常的失望。因為他們是這樣的,認真努力。所以當他們得不到重用的時候,他們當然是有辭職的想法。
可是我們看到雖然有些老員工很認真,努力去工作。但是有很多的老員工,他們依然得不到太多的福利和待遇,這無疑會讓這些老員工非常的傷心,所以他們也想要辭職。但是我們想要和公司和企業說其實這些老員工無論是他們的工作經驗還是能力都是非常優秀的。
所以我們希望作為公司和企業還是應該儘量的好好的考慮這些老員工,他們的福利和待遇也應該儘量的讓這些老員工能夠得到更好的重用,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讓老員工能夠更好的發揮出自己的才能。也只有這樣才可以讓老員工不會辭職,並且更好的去發揮自己的才能。
向公司提出離職,但是手裡還有工作,是必須做完手裡的工作才可以嗎?
6樓:網友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9/29號提出離職,那麼實際你是要到10/29號之後才可以離職的。
正式員工,正式提出離職需要乙個月後才可以離職。
這樣你9和10月份的工資你可以拿到,而且也可以離職了。
現在拿你的案例來說,你們公司是同意你離職了,但是說你工作沒有完成,就不讓你走,這是不正確的,也沒有理由讓你完成後面增加的工作。
你只要順利的完成你答應完成的工作和順利交接工作就可以離開了。
你現在跟公司協商解決這些問題,如果不行只能申訴勞動仲裁了。
7樓:墳頭塔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離職,依法應提前3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後離職,依法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如果你9月29日提出辭職、10月1日起就不去上班了,哪怕是經過公司同意,但由於事出突然,你經手的未完成工作沒有人可以接手完成的情況是完全可能的,公司要求你完成工作後再支付報酬,於情於理都說得過去。個人建議你還是抽空將手頭的工作予以完成,增加的工作量是否支付報酬另行與公司協商。
如果完成後公司仍拒絕支付你應得的勞動報酬,你再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8樓:網路賽車手
你這是提出辭職,不是離職。
我們公司有個員工要辭職,是必須得經過我們同意才可以嗎
9樓:劍信
這是企業人事方面最大的誤區,甚至很多hr都不清楚這一規定。員工離職是強制性的,無需公司的同意!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罷,無關緊要,只要員工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就行了。
乙個月到期人家員工就可以走人了!所謂的離職申請是錯誤的說法,勞動法上明文規定,所謂的離職申請是離職通知,也就是說,員工只有告知的義務,而你企業無決定員工去留的權力。
10樓:網友
lz:1:現在許多公司認為員工辭職必須寫辭職申請,並且要得到單位的批准,否則就不能辭職,其實這是個誤區。不對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沒有必要單位批准或同意。
3:如果是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不然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的。 (李蕊)
11樓:這個暱稱不可用
按規定員工需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但如果簽有委託培訓協議的,公司可以以協議賠償內容予以挽留。
所以如果員工真的想走,強留也是留不下的。
12樓:網友
試用期提前3天,合同期提前30天書面形式辭職即可。
13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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