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單位工作六年了,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給續簽合同了,我該怎麼辦?

2025-02-16 02:10:15 字數 2566 閱讀 4807

1樓:建谷槐

合同到期單位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一般按照工作年限來決定賠償的金額。

2樓:小飛象

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諮詢一下,或者找專業的律師瞭解一下。

3樓:誠實還安逸灬榜首

您好。這個確實沒好的辦法。合同到期了應該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合情合理合法了。你別想得太多了,這是很正常的,你應該去找新的工作崗位,再籤勞動合同。

不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赤地龍

不給續簽合同,那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就要按勞動法規定的n+1來賠償。

合同工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5樓:黃懷偉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職工可以要求公司依正判法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舉空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虧寬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合同工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6樓:張力婷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則公司要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經磨租神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半年以上,但沒有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半年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職工的月工資,如果比當地前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3倍,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型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瞎虧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叢雲闕凱澤

公司應該支付給你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比如你工作了六年就應該給你六個月工資,工作七年就應給你七個月工資。

8樓:芳我源

您好,這邊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

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作6年,到合同期滿。單位續簽合同時自己沒有再籤。有補償嗎

9樓:劉志遠

法律分析:工作6年,到合同期滿,員工沒有續簽的,一般沒有補償。但是用人單位如果約定了會給予補償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舉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旦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模答沒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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