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應該如何安排工作

2025-02-07 01:10:20 字數 3715 閱讀 9618

1樓:網友

要麼同意,要麼根據下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n+1)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找大狀法律服務

1)能從事原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安排其他工作,可以從事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從事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3)企業職工非因公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保留勞動關係,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3樓:高慧

法律分析: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結束醫療,但未痊癒,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這時用人單位應為該員工另行安排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如果員工還是無法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應當給予員工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規定的病假醫療期休完後,需要工作多久才能再休病假!

4樓:丹範魅

因病需要請假**的,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符合病假條件,勞動者均可以申請休假。病假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

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時間是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

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的病假。看你吃多什麼本假如果是真的長期病假了。去完以後你可以休年休假。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6樓:李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可以向公司申請繼續請病假,醫療期已經過了的情形,自己還想要向公司請病假的話就得看公司的態度了。如果公司不同意,自己又不想或者不能去上班,那就有可能面臨被辭退的風險。

醫療期是法律對病休員工的乙個保障措施,醫療期內是保障,但如果過了醫療期,不同公司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但一般情況下是這三種。

第一種:讓員工繼續請病假。這樣的公司不得不說是乙個好公司,雖然員工醫療期結束了,但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公司還是願意給予病休假假期,一直等到員工具備返崗的條件為止。

事實上,這樣的公司雖然存在,但的確很少見。

第二種:讓員工請假,但按事假處理。如果說讓繼續休病假的公司是很有人情味的公司,那麼讓員工繼續休假但按事假處理的公司也能算是厚道的公司,給員工保留崗位,只是按事假計算公司不給錢而已嘛。

第三種: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員工乙個月工資。這種方法估計是絕大部分公司的選擇。

按照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對於醫療期滿後不能繼續從事原來工作的員工,單位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是對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就可以無責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因為有法律法規的支援,所以多半會採取此種措施。第一能有效節省公司人力成本,第二能避免勞動風險,第三是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7樓:

摘要。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不能從事其原崗位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允許他繼續休病假,但就要繼續支付病假工資、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不能從事其原崗位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允許他繼續休病假,但就要繼續支付病假工資、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8樓:猴粗蒙

法律分析:如果在醫療期滿後員工想要繼續請病假的話,用人單位可以這樣做:1、只有在勞動者確實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可以繼續准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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