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式的疑問

2025-01-22 23:35:23 字數 2788 閱讀 7630

1樓:網友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你說的無限迴圈,理論上時可能的,現實中是不會出現的。

關於什麼途徑的問題,訴訟是最後的救濟了,實在不行,那麼去上訪吧,上訪的話,孫東東之流很恐怖的哦。

2樓:網友

通過檢查院提起抗訴。

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

3樓:唐玉蓉

一、什麼是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指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上訴、抗訴,對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第二審程式的主要特點如下:

1、它是上訴審程式。就是說,它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派歲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式。

2、它是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量刑是否凱羨培得當,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通過重新審判的程式,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或撤銷錯誤的判決裁定,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

3、它是終審程式。上訴制度與審級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由於我國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第二審程式也就是終審的程式。只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死刑判決和類推判決除外);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訴。

二、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審理,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盯唯判的。

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式結果 法律問題

4樓:朱英

法律分析:一)維持原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但是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而無法加刑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胡喊薯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三滲者)發回重審。

1、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核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褲者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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