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2021-03-20 06:06:04 字數 4721 閱讀 9152

1樓:老法大

口供作為一種傳統的證據形式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歷來佔有重要地位。圍繞著口供的獲取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成為刑事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偵查活動的傳統方式。與其他證據形式相比,口供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往往更為全面、真實。

口供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認為是正在被查證的犯罪事實的可能實施人,其對於自己是否曾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如何實施犯罪行為最為了解。而且,趨利避害是每一個人的正常心理,正常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會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害自己利益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利於己的供述時,往往被認為是具有更多的真實性。

口供提供主體的特殊性直接決定了口供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在證據的證明力上具有更多的優勢。

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有諸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並據此定罪量刑。

當然,如果能根據客觀證據證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擔法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憑藉口供斷案除非是一個老練的辦案人員,否則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

3樓:天堂蘋果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辯解和陳述,以證明自己有罪、無罪和罪輕。即通常所說的口供。

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4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  就此問題,2023年1月1日《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202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行了規定:

一、2023年1月1日《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與證人證言的根本區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5樓:三年離歌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辯護的權利;

(2)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義務

(1)對於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採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應予合作;

(2)對於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

(3)對於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核對並承認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蓋章;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5)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6樓:憑海嶙風

您好,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包括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和作用?

7樓:藍閣寒星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整個刑事訴訟就是圍繞著他們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了什麼樣的罪而進行的。具體分析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各種情況,可總結他們的特徵如下:

1.全面性與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對於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種罪行是最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關陳述能夠全面地展現案件事實 從發生、發展到最後結束的全過程,即使是犯罪動機、目的等方面的內容也能夠準確地表述出來。

尤其是從證據的種類上來說,被告人的供述屬於直接證據,能夠在 不依靠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揭示案件事實的全貌和本質。所以,被告人的口供遠非其他的一般證據形式所可比擬。其重要性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不言而喻。

2.口供的反覆性與複雜性。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物件,與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至為直接、密切的利害關係,其生命、自由、財產將成為訴訟結果的處分 內容之一。因此,對於的確犯有相關罪行的被告人而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會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被告人通常的選擇總是抵賴撒謊,拒不承認犯罪 事實。

而即使被告人向有關機關承認其所犯罪行或向有關機關交待其沒有被掌握的罪行,也往往是出於某種利益或利害關係的考慮而避重就輕,因此,對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所做供述或辯解的分析審查是十分複雜的。這就十分需要有關機關的證據收集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說服教育、政策攻心等方法促使其如實陳 述,以查明案情。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8樓:戚廣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對收集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應注意審查哪些內容

參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規定。如果是檢察人員,注意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輕的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你和偵查人員多交流,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按實際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的供述和辯解,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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