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收集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應注意審查哪些內容

2021-03-22 09:27:02 字數 3873 閱讀 9694

1樓:揚揚得意

參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規定。

如果是檢察人員,注意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輕的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你和偵查人員多交流,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辯解,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被告人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於二人,訊問被告人是否個別進行等。

(二)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筆錄是否註明訊問的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請回避、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於二人的訊問人簽名等。

(三)訊問聾啞人、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時是否提供了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同案犯時,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人到場,其法定**人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情形,必要時可以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應當入卷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關說明。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樓:戚廣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如何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樓:匿名使用者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才可以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6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被告人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於二人,訊問被告人是否個別進行等。

(二)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筆錄是否註明訊問的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請回避、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於二人的訊問人簽名等。

(三)訊問聾啞人、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時是否提供了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同案犯時,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人到場,其法定**人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情形,必要時可以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應當入卷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關說明。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對於上述內容,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有錄音錄影資料的,應當結合相關錄音錄影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

(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條 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訴訟權利內容的。

第二十二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採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採信庭前供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部 司法部 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0〕20號)該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7樓:金s寶

參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規定。

如果是檢察人員,注意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輕的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你和偵查人員多交流,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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