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籌劃

2023-02-17 14:15:22 字數 5808 閱讀 4870

1樓: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於更加規範、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

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收入總額的口徑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採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採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後剔除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性**等,從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於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三)「兩稅合併」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舊企業所得法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優惠稅率,從而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同時,舊企業所得法稅率檔次多,使不同型別企業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於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四)准予扣除的專案不同 首先,對於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其次,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範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再次,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五)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並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專案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於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1)現行稅法對於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徵或者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於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徵、減半徵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範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第四,過渡。

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衝擊,實現平穩過渡。

(六)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鑑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一)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對股息徵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徵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徵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

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模里西斯、巴貝多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註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這是一種著眼於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儘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不僅可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資企業再投資退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形式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彙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併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麼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定分支機構,而不要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對於這類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併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

總分支機構彙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型別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所得稅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稅率,但創業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業型別進行稅務籌劃,如處於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儘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適用20%的低稅率;對於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另外,應儘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以享受70%投資款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四)其他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而對於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公佈後批准設立的企業則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25%的稅率。那麼近期準備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借殼」避稅,這就是借用已設立在低稅率地區實際只是有少量業務或者乾脆沒有業務的休眠企業的殼資源從事新業務,從而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當然,這種做法要具有一定的風險,更適集團公司利用下屬休眠企業開設新業務。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想想出對策,進行避稅,首先要把新稅收政策熟練掌握,知道他的操作原理,找出它的漏洞,才有洞可專!!!

加油啊!!

新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所帶來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具體點吧,可以看看高金平《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差異分析》,《金融會計》2009.04.「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務籌劃研究」。

或者上 中#華#會#計#網#校,都有相關方面的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新企業所得稅法「三費」的納稅籌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有哪些?最好能提供文獻資料。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我國稅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徵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鬆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2稅法建設滯後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

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

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

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總之滯後的稅收法制建設與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和諧、小康社會的大好局面極不相應。

3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1、強化科學管理。

規範財務行為稅法從徵稅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範、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才輕。

只有按照稅法規定設定賬簿並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是陽光大道。

2、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

因為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並時刻關注其變化;另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稅收籌劃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

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援

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

如果稅收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

為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援尤其必要。

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4、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築稅收籌劃穩定平面所得稅籌劃是複雜而系統的工程,政策性強,需要涉稅人員不斷學習。

稅法對納稅申報作了詳細規定,申報時間明確、減免程式具體。

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誤區:超時申報無所謂、無利潤可以不申報、自行減免等。

因超時申報納稅、沒有「零申報」、因自行減免遭受處罰,是稅務籌劃的失敗。

只有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的學習,並通曉二者的差異,在稅收籌劃人員的努力下,是可以構築一個稅收籌劃的穩定局面的。

總之,稅收籌劃是涉及企業財務管理外部環境重大因素之一,成功的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也可能給企業增加額外的成本。

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

由於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綜合考慮納稅人稅收負擔,達到為納稅人創造最佳經濟效益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有利於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

因此,研究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也可為國內的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稅收籌劃奠定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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