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問題

2022-02-06 20:55:27 字數 6215 閱讀 6142

1樓:滑方緒芳菲

那就不填成本,對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沒必要去拉回來。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填寫視同銷售的成本。在填寫屬於重複計算,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時還得做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複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

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複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制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什麼沒有視同銷售收入項?求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表第1行是從財務報表上抄過來的,企業的財務報表當然沒有視同銷售收入了,只有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是稅法認定的收入,是調整專案。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式錯了吧?申報表第1行=附表一(1)第1行,附表一(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附表一(1)第13行

6樓:深質

填在第1行=附表一,附表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營業收入合計+視同銷售收入

在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是如何規定的

7樓:麥積財稅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那視同銷售收入如何確認?稅會有何差異?企業所得稅特定收入的規定是什麼?

一、視同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舉個栗子吧!

企業在外購一批金條用於**贈送,按舊政策規定,外購金條贈送視同銷售時,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這樣此筆視同銷售業務不存在利潤問題。

按目前新政策,企業可以按金條贈送當期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客觀來說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是公平的,能夠反映公允價值變化對企業所得的客觀影響。無論金價**或**,都會對當期所得產生影響。同時對接受捐贈方也能按新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成本,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本質。

特別注意的是: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差異處理

(一)關於收入確認的稅會差異

從上圖比較可看出,會計確認收入時主要遵循謹慎性原則,而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則主要根據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發出貨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確認收入,是納稅人應關注的重點。

(二)視同銷售特別規定

所得稅對收入的特殊規定還包括: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但請注意,以下幾種情況,會計核算也要確認收入,因此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是一致的,不存在視同銷售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調整: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屬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投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按貨物的原賬面價值轉賬,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不被視同銷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轉賬,但所得稅上除特殊重組外,均要按市場**確定收入,則存在稅會差異。

(三)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企業所得稅的規則為:

總結起來:稅收確認收入的時點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早於會計收入確認時點。

三、所得稅特殊收入的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收入的確定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收入應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專案與其他專案合併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不徵稅收入

屬於所得稅規定的特殊收入處理,我們已在其它專題中進行了講解。

(三)接受捐贈收入

所得稅法明確將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納入收入範圍,並按照實際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稅法中明確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8樓:田池葦

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整

視同銷售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的異同分析

9樓:企好名官方

視同銷售是稅法的提法,體現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雖然沒有現金流和明確銷售額也要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在賬務處理上會計要確定是否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一、兩稅關於視同銷售的內容不同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九種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基礎是資產,而且是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資產處置才視為視同銷售.

二、兩稅計稅依據有所不同

增值稅的最終計稅依據是增值額,在流通環節以不含稅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再採用抵扣進項稅額原理計算應繳稅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果沒有銷售額,按規定順序確定最終確定市場公允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按規定視同銷售時,如果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對於外購資產所有權屬發生變化時,兩稅計稅基礎不同,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基礎是售價,所得稅是購入**作為計稅基礎。

三、兩稅會計處理不同

總體來看:增值稅的帳務處理全部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來計算,所得稅稅的賬務處理卻沒有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來計算,而是分兩種情況:即是否直接計入營業收入相關賬戶,並是否同時通過營業成本相關賬戶結轉資產成本。

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即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相關帳戶核算,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則不通過上述賬戶核算,而直接通過其他損益賬戶和結轉資產成本核算。

兩稅會計處理具體體現在每一個視同銷售行為上。

(一)增值稅八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第1.2項委託代銷和代銷、第5項之個人消費、第7項利潤分配、第8項無償贈送他人這幾種情況都改變了資產所有權權屬,則會計和稅法要一同視同銷售實現,即確認營業收入並同時結轉成本。即要貸:

主營業務收入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等貸:

庫存商品等。

其他第3項異地移送、第4項用於非應稅專案、第5項之集體福利這幾種情況都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於內部資產轉換,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只在稅法上確認銷售實現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即賬務處理不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賬戶核算,直接結轉資產賬戶,比如貸:庫存商品等。

第6項對外投資賬務處理按照制度理解則要具體分兩種情況: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反之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改變了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也要視同銷售收入,這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舉例如下: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移送方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貨方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2)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借:在建工程等

貸:庫存商品等(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1)非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2)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庫存商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如果涉及是購進途徑發生權屬變化應以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二)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這9種核算原理同樣以資產所有權權屬改變來確定是否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來處理。

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對特殊,如果貨物用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並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具有商業實質的,那麼會計上視同銷售,即確認銷售收入,並結轉銷售成本。反之,如果該交換公允價值都不能可靠計量不具備商業實質,則會計上不能確認銷售實現,而只是按照貨物賬面成本轉賬了。

綜上所述,兩稅在會計處理上雖有不同,但在會計上是否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是相同的,即視同銷售行為是否產生資產所有權權屬的變化。是權屬發生變化的,會計上確認收入實現,反之,不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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