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負有哪些義務

2023-02-09 04:10:30 字數 3055 閱讀 8433

1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法對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

2、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

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

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哪些主要義

2樓:幸福千羽夢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商籤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係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

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佔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

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承租人房屋未到期,出租人要強制解除合同怎麼辦

除了賠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之外,還要留出一個月的時間讓承租人另找居住點。違約,賠錢,實在不行打110,這都是可以的 關於你所說的涉及房產租賃合同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 存在違約行為 2 ...

租賃合同糾紛,承租方(乙方)為三人,乙方合同簽字只有人,現乙方違約,該是否合同有效

有效,乙方有一人簽字,所以出租方和承租方都簽字達成一致,該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糾紛,承租方 乙方 違約了,且承租方 乙方 為三人,如果你們簽定的合同是正規的,一個人籤合同也是有效的。符合規定的合同是有效的,違約是要賠付的,不論幾個人,你們的合同生效後違約,甲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乙方賠付損失,合同...

合同法案例 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甲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由於空置不用想對外出租。乙尋至甲處,欲租賃此房屋。2004年2月2日,甲與乙書面約定 乙以每月1000元的 承租甲的房屋,租賃期為30年。隨後,乙便住進該房。2004年6月2日,天降大雨,狂風將屋頂吹破,致使房屋漏雨 透風。發生事故之後,乙積極找甲協商,希望甲儘快將房屋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