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房屋未到期,出租人要強制解除合同怎麼辦

2022-03-30 00:42:49 字數 3883 閱讀 7145

1樓:

除了賠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之外,還要留出一個月的時間讓承租人另找居住點。

2樓:逆心阿者

違約,賠錢,實在不行打110,這都是可以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你所說的涉及房產租賃合同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3.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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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合同上是怎麼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籤合同沒寫嗎?要賠違約金

租賃合同期限未到,提前終止合同怎麼賠償

6樓:法律快車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三、注意事項: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以及注意事項是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等方面的知識。謝謝大家的閱讀,若大家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青島律師。

出租人已更換,承租人與原出租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7樓:楊子電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接受轉租人對承租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 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行使優先承租權的主體只能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但經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權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優先承租權。

8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你的租賃是在買賣之前簽訂的,即使所有權人變更了,也不能侵犯你的用益物權。而且必須執行你和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須和現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你可以和出租人就這麼說。

只要你合法經營,他無權趕你走。

9樓:週三鼎

買賣不破租賃,你的合同還有效。真要收回可以要求損失。

10樓:清開靈

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你的承租有效期為原來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用另外再簽訂合同,除非你想到期續租。

注意,如果出租方轉租給你是房東同意的,那合同有效;否則,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可以視為無效,你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商業用房,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但出租房因政策情況,需要解除合同,能否訴訟要求解除合同?

11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依法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約定期限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是提前終止尚在有效履行期限內、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之行為。合同法上規定的解除合同有三種方式: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你所述的因政策情況需要解除合同,到底是什麼樣的政策情況?除非對方也同意解除合同,否則,你的單方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

四、合同當中是否約定了該種政策情況的出現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若有,你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若無,只能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

法定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須為:一方出現根本性違約行為導致對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出現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所以,除非該政策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你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合同,但看合同中對這一塊是怎麼約定,儘量協商吧,不到不得已的情況不要走訴訟

房屋出租合同未到期,承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40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違約。

當務之急是將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押金和未到期房租如果遠遠高於出租房的損失,可求情法院減少賠償數額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並未標明經營不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一類的條約,還有就是合同並未到期,所以我認為這個屬於單方毀約,可以要求賠甲方償的

15樓:海淀當代**

作為律師我明確告訴你,你已經違約,但從合同上說對你很不利,這樣給你留個qq號 有什麼qq看能否給你想別的辦法62347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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