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公租房要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2022-03-12 03:10:19 字數 3762 閱讀 6161

1樓:小冰銀蕩

原告及委託**人陳微,被告委託**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與父親長期共同居住,且為同一戶籍,現父親已經去世,根據父親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父親承租被告管理的位於本市xx區xx號的房屋應由原告繼續承租,因就此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現起訴要求將上述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原告,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不瞭解原告是否與其父親(即承租人)在此長期居住,如自行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原告,可能導致被告與原告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糾紛。

經審理查明,坐落在本市xx區xx號房屋被告管理的公房,原由原告父親承租,雙方簽訂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即承租人)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原告與父母長期在上述房屋共同居住。

另查:本市xx區xx號只有原告與父親、母親及其長子的戶籍。現原告父母均已去世。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父親簽訂的房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合同明確約定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它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父親及與原告同一戶籍的原告母親現均已去世,同一戶籍的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原告現依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繼續承租房屋,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為原告辦理本市xx區xx號房屋的承租手續。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負擔(於本判決後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於本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xx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xx

2樓:徐筱灃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實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現分情況列舉如下:

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裡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

1.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當然,所謂糾紛都是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如果出租人怠於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向出租人提起訴訟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怠於指定承租人的。由於公房租賃關係首先是一種合同關係,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

因此在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二種情況,指定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係人可以就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訴訟中,對承租人資格有爭議的各方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安全審理以維持出租人的確定為原則,除非原先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所確定的承租人明顯不符合《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依法重新確定。

3樓:壯壯愛旅遊

回答一、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辦理流程

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提問你好

回答你好

提問我是同住人

承租人兩年前去世了

戶口冊上還有幾個空掛戶口

回答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提問我能成為程式人嗎

回答什麼關係你們是

提問承租人

回答那您不可以的

更多10條

公租房要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4樓:佴鴻光

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5樓:阿集與丹丹

深圳公租房資訊如何變更?變更的方式有幾種?在哪變更?

6樓:悅馬到功成悅

回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需要的手續有第

一、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房產證上名字問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只能在房產本上寫一個人的名字。第

二、在租賃期限內公租房承租人變更條件,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續。你沒有其他家庭成員,按理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你要提供沒其他家庭成員的證明。

未婚,父母死亡,以及沒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親屬的證明。沒有這些證明,你要過戶有點難。所以說要想承租人變更給別人,得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三、公租房承租人變更承租人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夠申請公租房承租人變更。

希望我的答案能幫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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