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後共同財產?(請專業人士回答)

2023-01-20 05:00:38 字數 6382 閱讀 1172

1樓:北京的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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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算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重大爭議常常集中在財產分割上,但財產的分割從法律上來說首先要分清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或他人財產,在劃定了分割範圍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具體分割。這個問題總括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一)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 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債券、投資**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在此需要注意:

1、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後,原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2、從財務角度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三)例外情況:如果曾經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家庭共同財產,分別歸誰所有。

那麼《婚姻法》尊重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

以上僅是法律原則性規定,具體到現代家庭財產的多種表現形式,還會有一些新現象、新問題。

2樓:趕殺

婚後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當然,一些夫妻雙方的法定、約定的財產屬於夫妻特有財產(學術上),法條中叫夫妻一方財產,不可列入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實夫妻共有財產在法律中的規定不夠明確,不很便於操作,也有很多的司法解釋,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4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以後,屆時你們登記的那一天起,所有的收入都算作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婚後才拿到房產證。這個到底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請專業人士回答,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肯定以為算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沒事的,房產證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既使要加名字也要在後年4月房產證辦好後經你書面同意才能加你老公

如果以後你老公想加名,告訴他小孩出生後再辦加名,加小孩的名字,我想這樣說大家都不傷和氣

6樓:李豔李波

新婚姻法出臺了,所以你不用擔心了。這個房子不管在什麼時候都是屬於你的,與你的老公無關,就算你倆結婚了,他幫你還貸了,哪天你們分了,他要和你扯皮,你只需要把他幫你還的這部分錢補給他,房子還是你的,與他無關,才出臺的新婚姻法,你可以關注一下。

7樓:

法律的宗旨是儘可能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所以,你覺得呢?

8樓:瓷心娃娃

新婚姻法出了,房產證上只要是你的名字,他分不著的。 不用擔心的~!

9樓:木吉她的冬天

上面幾位哥們都回答錯了,這個房子的合同雖然是婚前籤的,但房產證是婚後 才辦的,從法律上講你這個就是屬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子是屬於婚後還是婚前財產取決於你辦房產證的時間,這一點是務須質疑的,至於 你說的婚前財產公證,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購房合同不能證明房子是屬於你的婚前財產,因為這只是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涉及產權,產權證的辦理是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的簽字確認的,如果你想要這個房子產權屬於你有兩個辦法,一:男方自動 放棄對該房屋的所有 權,二,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再拿結婚證,本人做商品房銷售的,請參考

關於夫妻離婚房屋合同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10樓:葒鴻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既然時偽造的合同,那顯然在法律上時沒有效力的,如果在訴求中,你還可以就此事男方不想與你評分共同財產,而私自變更合同,那麼可以請求對方少分該財產份額。

11樓:壬城

1、兩份合同前後間隔時間達6年之久,完全可以通過鑑定分辨出真偽,那一鑑定後一分合同顯然就無效了,偽造的那份合同屬於他弟弟與開發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也就是你利益的情形,合同當然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如果第一份合同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那這房子顯然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了(根據材料反映他們肯定不存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了),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該房產;-----這是從合同效力的角度考慮。

2、從不動產所有權的角度考慮,由於你說的第一份合同是2023年簽訂的,那我有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了,這套房子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了---不可能購買商品房6年了還沒辦過戶是吧。不管當時是登記在誰名下(儘管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也就是房產證國土證了,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仍不能排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因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房產就屬於這種情況。

所以,不管後面壹份合同怎麼改,只要沒有辦理過戶,那這房產還是改變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妻子還是可以要求分割。

12樓:匿名使用者

此房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其個人財產,那麼女方無權分割。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男方重新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要處分房屋必須經過夫妻共同表示同意。一方無權單方面處分。

另外男方行為也涉嫌惡意轉移財產。

因此女方如果要爭取權益的話,前提是該房屬於共同財產。女方可以以男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向法院主張,同時在離婚訴訟時主張該房的分割

證據,打官司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有證據證明你丈夫更改了合同.

但有個問題,你2023年的合同,那應該拿到房產證,或者房產證上有你丈夫或你們兩個的名字的.在中國房產官司是誰有房產證就一般認定是誰的.只要你們的房子是在結婚後買的,離婚時雙方都無過錯的話就是平分.

13樓:深圳崑崙律師

如果房屋還沒有辦理房產證,那你要有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屋是你們兩人購買的,或者婚後購買的,能證明這些那房子是你們兩人的,可以分割.

如果房屋辦理了房產證,不管他的合同改成誰的都沒有用了,不動產的所有權是登記為準.

14樓:正光定飯

證據,打官司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有證據證明你丈夫更改了合同.

但有個問題,你2023年的合同,那應該拿到房產證,或者房產證上有你丈夫或你們兩個的名字的.在中國房產官司是誰有房產證就一般認定是誰的.只要你們的房子是在結婚後買的,離婚時雙方都無過錯的話就是平分.

請專業人士回答我和先生的財產應該怎樣所屬,滿意加送60分

15樓:

1 退休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你同意你丈夫把錢給前妻算你們兩人的共同贈與。

2 從04年開始著手做一小專案,到你們結婚時的財產和收入算丈夫個人財產,結婚後產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多少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雙方的舉證合理劃分。但一般對你是比較有利的。

3 06年底買的房是丈夫個人財產。如果要證明房你有資金投入,你要舉證,比較不容易。並且就算證明了你有資金投入,也只是你丈夫在這房上對你有債務,房屋的產權還是歸丈夫。

而你對這房上的債權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你是無法主張你的債權的,因為你主張了實際你的收入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沒法去主張。只有在離婚時才有實際意義。

08年5月又買了一套房,是夫妻共同財產。

4 離婚時女兒本判給女方,女兒事實一直是他在撫養,原則上你可以不同意。但實際你怎麼去防止啊?你要真教了真,可能對夫妻感情有傷害,所以也就只有順其自然了,否則除非你準備離婚。

還是商量著辦吧。

5 現在還談不上什麼孩子的財產。財產是你們夫妻倆的由你們共同支配,有意見協商,協商不成再協商,再協商不成再協商。這就是婚姻的作用。

除非已經準備好要離婚了就可以不協商了,去法院判。屬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丈夫可以自己自由支配,你無權支配。但從本情況來看也就是那套先買的房屋。

對於那個共同經營的專案,雖然可能有一部分是丈夫的婚前財產,但實際是和婚後共同財產混在了一起,是說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是明確的丈夫個人財產的,所以原則上丈夫是不可以在專案裡隨便劃出自己的工人財產來自己自由去支配的。而且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一個固定了的數目,從結婚那一刻起就已經釘死了,是多少就是多少,不會再增值了,所有的增值部分都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了。雖然現在還不知道明確的丈夫婚前的工人財產到底是多少。

還有一點,萬一那天專案虧了,一分錢都沒了,丈夫的婚前的在專案裡的個人財產也隨著消失了,你對丈夫的那個所謂的個人財產沒有補償義務。

還有一點:07年的6月我們就在一起生活,儘管還沒有辦好結婚手續,實際後來你們去辦了結婚證,雖然這段時間內你們是同居關係,但後來補了結婚證,那你們的婚姻關係是要從07年的6月開始算的。所以是否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間點是07年的6月。

如果要離婚時,06年買的房屋用了07年的兩人的收入去付錢實際是算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去付的。具體怎麼算,怎麼分割。可能要請律師和相關的手續和證據去慢慢算的。

如果07年6月前。你能證明丈夫的專案你也有投資或參與經營,那你對丈夫的婚前買的房屋也有債權在裡面,只是具體要證明和具體有多少很難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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