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我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提前一月提出申請?否則是不是違約

2023-01-12 11:55:33 字數 3957 閱讀 8673

1樓:武鳴老鬼

首先回答你的「問題補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的制約,但並非所有(與簽定勞動合同者相同)的問題,勞動法的條款都能調整。

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已經清楚關於提前30日告知的義務(不論是用人單位亦或勞動者)是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勞動法中設定的,換言之,「與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與「反過來,如果企業提出辭退員工,是否也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問題,勞動法未明確規定。

我的觀點是,此情況下,雙方無論哪一方沒有盡到「提前30日告知義務」的,都不違法,也不違約(既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則必然沒有違約金條款;企業內部經過職代會批准或經過合法程式制定並向全體員工公示或出示的規章制度就此有規定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在先,你違反規章制度的此類規定,亦不應認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你提出辭職,企業以種種理由剋扣或無故拖欠你工資的,你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如果你提出辭職,企業足額支付了你的工資但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的,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企業辭退你(無論是否提前30日告知)你認為不服而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你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企業辭退你未提前30日告知,你認為因此遭受損失的,就損失賠償問題,你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不是違約,反過來沒有簽訂勞動協議如果企業提出辭退員工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要不你可告他,因為是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用

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一月寫出申請嗎

3樓:南方飛虹

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單位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由於單位存在過錯,你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並且當天結算工資走人,違法的部分還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若工作時間在一個月內,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一般需要三天內提出申請。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隨時走人。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不想續簽,職員和單位都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進行協商並交接工作

5樓:

從法律上講,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單位和你都應當遵守勞動法的規定,當然也包括你說的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了。

不過公司和你沒簽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恐怕沒有給你辦勞動保險等手續,你的檔案公司也無法控制,那麼如果你一走了之,公司除了打官司起訴你,再沒有其他手段能控制你了。

6樓:開騰駿

同意lambert723的觀點

未簽訂勞動合同,須提前多久提出辭職

7樓:ofweek人才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在正式錄用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我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法律是否規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一個月後才能離職?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提前通知是否續簽。所以要看勞動合同中或者當地的 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提前通知的約定或者規定,沒有這個約定或者規定的,那麼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因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是雙方都是可以預知的,是明確的,而合同未到期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預知的,就需要提前通知對方。在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0樓:

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否則公司可以不予批准。

11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申請1個月後即自動離職。想早點走的話,和公司協商吧。

向公司提出辭職,且得到批准這算是違約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1. 是你提出的辭職,所以你提出解除合同關係,所以按照合同你要給違約金;

2. 你可以協商解決,看公司是否要收,一般來說,你就是不給,公司也不會怎麼樣,但是問題是這樣你就得不到你工作的經歷的證明了,通常你給了違約金會開具一個你在什麼時間在什麼時間做過工作,對以後找工作是一個證明;

3. 任何事情都可以協商

13樓:幽夢

從法律角度來講,工作性質發生變化,責任在你們公司!你不用支付違約金!其實,從現實的角度來說,你都寫了辭職申請,並且公司已經同意,所以他們不會向你所要違約金的!

我的朋友好多提前離開公司了,公司也沒讓他們繳納違約金!

14樓:寒依柔

工作性質發生變化 就代表你簽定勞動合同已經變更

如果雙方協調不成工作性質,而發生的合同更改關係你不承擔責任。

但如果你合同內沒有生明你工作的性質,並寫明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將你分配的合適職位這類的合同就很難說了。你就得跟他協商解決了

15樓:過0路0鬼

對不起我幫你查一下吧

企業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我可以主動要求辭職並要求公司補償嗎?

16樓:愛在西元前

首先可以主動要求賠償。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

1、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2、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

4、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

5、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7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籤合同,你可以主動提出辭職,而且可以申請雙倍的工資賠償,公司不負責支付的賠償,就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8樓:

可以要求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及09年以後的11個月的兩倍工資

19樓:勞工保護

可以主動要求辭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嚴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請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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