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辭職與離職哪個對勞動者更有利呢

2022-12-24 22:41:03 字數 5218 閱讀 9689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合法,離職有利,辭職可能得不到補償金哦-------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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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來看,只有一項勞動者辭職是有的,其他都是公司讓勞動者離職才得。

2樓:黃衛陽律師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用人單位批准,這種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離職的概念比辭職寬泛,包括辭職、勞動合同到期解除、辭退等等,不一定有經濟補償。

我要辭職了,想請教下大家關於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什麼對我更有利?

3樓:匿名使用者

被動辭職也一樣,公司如果給你個不勝任本職工作的緣由,將你辭退,也沒有任何補償的。

除非公司倒閉或者大量裁員的情況下,才會給辭退員工補貼。

怎樣辭職對自己才有利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是提前30天,公司老闆這樣的要求是違法的.如果因為沒有簽訂合同而辭職,單位不僅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而且還要支付勞動者辭職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另外,勞動者保留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權利.

辭職書上只要寫明,因為企業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而提出辭職.

5樓:往事v現實

寫個辭職申請那麼難嗎?只要就是因很多原因必須離開就行了。反正已經要走了就算了,也沒有必要告他不給你如保險了。

6樓:孔雀石設計局

如果工作不高,工作不好,趁著這半月找個好工作 跳槽,半月工資不要了!

你寫了辭職報告後,你這半月老闆對你不會像對以前了,如果能找到好工作,不如錢不要 立刻閃人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寫因家事不得不離職。就行了。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員工辭職後要籤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併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9樓:華律網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或者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後走人,這個時候勞動者屬於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汽水飽嗝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報告是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也可以被動解除。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11樓:法律快車

一、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區別不小, 主動辭職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才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解除勞動合同就存在好幾種情況了,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有因勞動者具有法定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情況等。最後,不管是此致還是解除,五險都不會受到影響的,關於存檔,肯定會有影響。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你說的辭職)

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據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公司又以手續辦理拖的時間長為由,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向 所在的生產廠發了通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正確,很可能引發爭議,以及經濟補償糾紛。

而主動辭職是個人行為,對今後的就業、檔案等沒有什麼不利影響

1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例外的情況】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區別就在於:1是雙方(被僱傭者和僱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2是被僱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至於你所說的三保也要看你是什麼情況了。o【只找到了與辭職相關的內容】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

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13樓:匿名使用者

結果是一樣的,都是解除勞動關係,只是勞動者想終止合同,美名(辭職)用人單位終止合同,叫解除勞動關係,說難聽點就是開除你,前者不具有強制性,比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在合同未滿時你不能走,後者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他開除你,你不走不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就是解除了職務,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解除了僱主僱傭被僱主的權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不同

16樓:張晨律師

回答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辭職、離職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勞動者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這樣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者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一定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離職只是標明勞動關係已解除,無法確定是哪一方提出的。例如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裡面會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工資、未按照勞動法規矩繳納社保等情況下,勞動者直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越到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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