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民工工棚用空調規定嗎

2022-11-29 09:05:54 字數 5387 閱讀 436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民工工棚有空調,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惡劣,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樓:白黃欲更河窮

勞動法並沒有對民工生活區域進行詳細規定。但是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法規定用65歲以上的農民工為法嗎

3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不違法;勞動最光榮,自食其力,怎麼會違法呢,只是如此高齡的老人還為小康社會建設努力,值得我們每一個學習。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僱傭勞動者的年齡沒有上限要求,只要身體允許就可以。

5樓:上海笙銘律師

勞動法沒有規定不能聘用65週歲以上的農民工

6樓:雀羨

從2023年起到現在從來沒有變化,法定年齡現行的政策:男性60週歲。女工人(生產崗位人員,含下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崗女幹部)50週歲,女幹部(管理崗位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55週歲。

特殊工種符合條件提前5年。因病男50週歲,女45週歲。截止到今天,國家還沒有出臺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

(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是約在2023年才開始出臺的政策。)

退休年齡與戶口性質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不論是否農民工均一樣。

7樓:

建議參考合同法,不適用於勞動法,可簽署勞務協議

8樓:番茄紅柿

解答不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60歲的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週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範圍。

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物件。

新勞動法對農民工工資有哪些規定?

9樓:民商法苑

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農民工的工資,但農民工的工資應該如其他勞動者一樣,及時足額發放。

10樓:奕馳申屠揚

勞動法規定是面向國內全社會勞動者當然也包括民工,

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是要進行一定的額外補償

農民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11樓:夜微涼舞卻殤

在學理上,一般將勞動者界定為職工,勞動者即勞動法意義上的職工。職工是由用人單位所錄用(僱傭)並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以獲取工資收入的法定範圍內的勞動者。國家公務員、軍事人員、農業工人、家庭傭人、企業經理等分別在有的國家被勞動法排除在職工範疇之外。

在我國的勞動法學理上,雖然還沒有直接將農民工納入職工的範疇,但也並沒有將農民工排除在外。

國辦發78號第12條規定,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社廳 函180號規定,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當適用《勞動法》。從這些規範性檔案來看,農民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又勞動關係,應當屬於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享有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勞動者權利,必然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暫居住在大祥區,在市區某建築工地務工的農民工劉某諮詢,農民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湖南東放明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彭東鍅認為,《勞動法》第2條和《勞動合同法》第2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農民工是否屬於該法規定的"勞動者"範疇。但一些規範性檔案對農民工勞動糾紛的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比如《***辦公廳**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第12條規定,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農民工適用勞動法律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3]180號)規定,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包括農民輪換工),應當適用《勞動法》。從這些規範性檔案規定來看,農民工應當屬於勞動法範疇的勞動者,當然也適用《勞動合同法》。

但是,在社會保險領域,對農民工採取特殊的處理方法,主要是基於其亦工亦農兩重身份的考慮,以免在城鎮勞動者與農民工在擁有土地和生產資料有區別的情況下,卻規定兩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完全一樣,產生新的不平等。故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範圍領域,允許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有所差別。目前,農民工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之後一定的失業補助,而不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但是,就養老保險而言,我國正在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久的將來,農民工同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享受養老保險。

13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勞動相關法規明確規定,適用於農民工

新勞動法對農民工工資有哪些規定

14樓:

勞動法規定是面向國內全社會勞動者當然也包括民工,

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是要進行一定的額外補償

勞動法對農民工有哪些條款

15樓:六和尚

沒有,目前任何法律級別的都沒有體現出「農民工」這幾個字。只有一些條例有相應的規定,例如《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16樓:阿延

勞動法並未對農民工做出區別,這種叫法也就是中國特色的稱呼而已,其實農戶非農都是中國公民,所以都適用於勞動法。

17樓:無語蒼山

農民工與城市戶口沒有區別,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這就是因勞動合同法精髓所在,沒有一絲一毫歧視農民。不涉及戶口,只涉及用工方式。

勞動法對農民工在工地上的意外事故有什麼規定

18樓:

農民工在工地上出現意外事故,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19樓:律師王獻鋒

1、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2、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天之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單位沒有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或者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工傷。

3、認定工傷後,構成傷殘的,應當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傷殘等級、停工留薪期護理等鑑定,根據鑑定結論計算賠償數額。

4、如果單位繳納了社會保險,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補助金由社保負責賠償。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單位負擔。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上述賠償費用均由單位負責。

20樓:勞動法故事

如果農民工是在工地上,且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屬於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行保險的,由單位按照工傷待遇標準支付員工的工傷待遇。

如果距離工傷發生時間已經過去30天以上,你可以自己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超過30天,你可以要求單位向人社局申請你的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申請,待距離工傷發生滿30日後,你親自去人社局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

《勞動法》規定農民工一天工作時間是多少?

21樓:楊老師的秒懂課堂

每日不能超過八小時。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目前,職工的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

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標準工作時間範圍內合理安排生產和勞動時間。但每日不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本條應理解為:

(一)對於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在實行新的工時制度下應既能保證勞動者享受縮短工時的待遇,又儘量保證勞動者的計件工資收入不減少。

(二)如果適當調整勞動定額,在保證勞動者計件工資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計件單價可以不作調整;如果調整勞動定額有困難,就應該考慮適當調整勞動者計件單價,以保證收入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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