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2022-04-08 06:06:31 字數 425 閱讀 6604

1樓:楠葉木子

若是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先提出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之公司要辭職,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每工作滿一年可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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