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案例分析題

2022-09-29 11:26:52 字數 5122 閱讀 1321

1樓:

答:有。因為在這個合同當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有著先後履行順序的。

因為甲公司作為先履 行義務的一方,得知乙公司的供貨質量不穩後暫停履行合同義務,其履行的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在不安履行抗辯當中,要求後履行義務的一方要提供充分的擔保,但是乙公司所提供的擔保不 充分(他不能保證質量,只能在質量不合格時還錢給甲公司) ,這就給甲方一個解約的權利了, 因此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樓:博博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係?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係: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係;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

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裝置,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裝置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裝置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是同一人格的關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臺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2023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

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23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

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一個管理學案例分析題

3樓:劉x萍

這個是哈佛mba《組織行為學》課程的教學案例《第五冶金設計院》的中國版。。。。你的老師把其中的名字改了而已。。。你上網搜這個名字的案例分析就好了

市場營銷案例分析題的模板。

什麼是案例分析

4樓:註冊會計師

案例分析題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資料,然後提出問題,在問題中要求考生閱讀分析給定的資料,依據一定的理論知識,或做出決策,或作出評價,或提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或意見等。

5樓:匿名使用者

用現實中的事實來形象說明一個問題或者道理,對人的理解更容易所謂的案例是現實存在的一些成功或者失敗的真是寫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6樓: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瞭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覆;甲企業按期回覆同意其**,並要求籤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

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係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儘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

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 、甲企業 回覆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條款,邀請乙**,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覆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覆**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7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8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9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10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11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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