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急兩個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

2021-03-08 19:44:19 字數 4951 閱讀 2070

1樓:匿名使用者

1.搶劫

2.非法拘禁

3.構成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

4.不構成

5.搶劫殺人

6.不承擔

7.自首成立,立功也成立,不過單是投案行為不構成,協助抓獲才是立功

2樓:**天使笨笨

1.構成搶劫而非綁架,因為陳某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和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中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故意犯罪。

7 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樓:蟲聲泣露驚秋枕

貌似是司考05年真題,推薦你去買套法律出版社的歷年真題,不過好像又漲價了,唉……

4樓:月光下的燈塔

呵呵,你這個是司考題來的,你最好去找些練習書來看,那裡面都有這題,而且解答的很詳細,老實說,這題比較有難度

兩個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

5樓:司徒瓔珞

答 案:

(一)關於甲和乙的行為

1. 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搶劫的共同故意和搶劫的共同行為。

甲、乙的搶劫屬於入戶搶劫,因為丙的房間屬於其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由於乙與甲共謀入戶,甲事實上也實施了入戶搶劫行為,所以乙雖沒有入戶,對乙也應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

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可以認定甲為主犯,乙為從犯,對於從犯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 甲、乙雖構成搶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態不同:

(1)甲的搶劫屬於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甲完全能夠達到搶劫既遂,但他自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由於搶劫中止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所以,對於甲的搶劫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2)乙的搶劫屬於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為甲事實上取得了手錶,就認定乙搶劫既遂,因為該手錶並非甲搶劫既遂所得的財物;另一方面,乙並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搶劫行為,甲的中止行為對於乙來說,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關於甲的行為

1. 甲逼迫丙脫光衣服並**丙的行為,成立強制**婦女罪。

2. 甲乘機拿走丙手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拿走手錶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拿走手錶已不屬於搶劫罪中的強取財物的行為,即不屬於因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或足以壓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錶的情形。所以,不能將取得手錶的事實評價在搶劫罪中,而應另認定為盜竊罪。

(三)關於乙的行為

乙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乙客觀上為甲盜竊手錶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風),但乙並不明知甲會盜竊財物,所以,乙並不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2. 基於同樣的理由,乙的行為也不成立強制**婦女罪的共犯。

3. 乙將手錶賣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銷售贓物罪。銷售贓物罪是指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並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乙雖在事實上銷售了甲盜竊所得的財物,但乙是誤以為該手錶為與甲共謀搶劫所得的財物,並不知道手錶是甲單獨犯罪所得的財物,所以,乙沒有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故意,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至於第二題我暫時沒想好

刑法案例分析題關於侵犯財產的急急急,求詳細解答!

6樓:西法人

盜竊罪。符合盜竊罪祕密竊取的特徵,數額也達到了犯罪既遂的標準。

比較容易混淆的是侵佔罪,根據刑法270條第一款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佔罪。本案中,趙某之前合法佔有了財物,而後生犯意,非法佔有該物,數額較大,似乎符合侵佔的構成要件。但是,仔細對比會發現,本案沒有拒不退還的情形。

這是法定的構成要件,不可缺少。

7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趙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祕密

竊取,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自以為採取不會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

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本案中,趙某以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了尚在王某

控制範圍之內的財物,所以應成立盜竊罪。王某與趙某雙方口頭協商由趙某提供

有償服務,目的是讓趙某把行李完好無損地扛出車站,而不是代為保管,儘管趙

某對行李也有保管義務,但這包含在勞務合同之中。趙某扛著行李在前面走,王

某緊隨其後,趙某的一舉一動都在王某的視線之內,也就是說行李仍然處於王某

的實際控制之下,只是由於王某出示車票,短時間內沒有注意到趙某的行蹤。如

果說行李不在趙某的實際控制之下,那麼王某不用跟隨監督,趙某則可徑直扛著

行李出站,在指定地點等候交貨收錢,用不著悄悄走人。而且,王某也不可能把

裝有貴重物品的行李交給一個與他素不相識的人來保管。因此,趙某的行為不構

成侵佔罪。所以,本案的性質只能是趙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旅客財物的故意,客

觀上是趁旅客不備之機,祕密竊取旅客的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

的特徵,應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盜竊罪

這道題的疑慮在於是侵佔還是盜竊。

由於趙為王扛行李,並不是說王真正把行李交付給趙保管(一般找人搬東西,主人都得在邊上跟著,對吧),所以趙不是侵佔而是盜竊

9樓:初學乍練的我

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答案!!

10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

論上稱為什麼?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參***】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

對此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大致為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具體分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我認為應當採取第四種觀點,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解析】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錯誤認識。其中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誤以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行為人又實施了另一行為,而事實上行為人預期的結果是由後一行為所造成的。本題中,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實際上錢某系溺水而亡。

因此趙某屬於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

對於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通常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2.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參***】趙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注意這是針對後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後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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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前三問基本正確,在此不多做回答

第四問,搶劫罪即遂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不成立,原因在於一樓混淆了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具體課參考刑法22條23條的規定,司法實踐中認為「途中行為」,「尾隨行為」。「守候行為」「尋找行為」都屬於為具體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並未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權益收到損害,故認為是預備犯而不是實行犯。

故李某不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而是預備

12樓:一氧化碳

樓上有一點 前後矛盾 前面還說故意殺人犯罪預備 怎麼後面又說是未遂呢?

13樓:獨自走天涯

一,李某的竊取bai財物行為屬於犯

du罪未遂..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zhi致使犯罪行dao為沒有達到既專遂狀態

二,李某將保安人員屬打昏行為 為搶劫罪的轉化犯...犯有盜竊,搶奪,詐騙行為的行為人.為了窩藏髒物 .

消滅罪證.抗拒抓捕(本案中就屬於這種情況.並不以真正偷到東西為要求)..

而當場使用暴力或暴力想威脅的.. 定 為搶劫罪

三,李某返回做案現場欲將保安滅口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狀態..還沒有達到著手實行的階段為預備

四,對李某 .(盜竊行為已經被轉化了.不再考慮.定搶劫..後面殺人的預備行為與搶劫無關.不成立牽連或吸收.所以數罪併罰)

應該判搶劫罪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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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損員的行為和老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2 防損員的行為屬於作為。3 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1 具有因果關係,2 作為還是不作為看老人死亡原因3 根據死亡原因來確定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1 當然有因果關係,2 不作為 3 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4 故意殺人 要看屍檢。肯定有責任...

刑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應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 決水罪 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 決水 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

您咋看這兩個刑法案例

一 故意殺人罪 未遂 其主觀上有殺人的意圖,並實施了猛砍幾刀,以為李某已死便迅速逃離現場的行為,就已經完成了故意殺人的犯罪。符合了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其他原因返回並良心發現,積極搶救的行為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已經完成了,就不存在中止問題了。屬於補救行為,是減輕 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二 不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