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負傷了,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怎樣補償

2022-09-23 19:11:28 字數 5014 閱讀 5807

1樓:漁舟唱晚

開工傷鑑定 請求公司償付工傷相關費用

(一)醫療費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實行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

(三)交通費、食宿費

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可選擇乘坐火車、動車組硬臥,普通客輪三等艙,客運汽車,費用按憑據據實報銷

在規定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規定限額(伙食費每人每天50元、住宿費每天200元)內按憑據據實報銷

(四)****費

標準:**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規定的工傷**費用

(六) 停工留薪

原工資福利不變

(七)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費用

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賠償

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專案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轉院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賠償。具體為:

(1)醫療費: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國家規定享受,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4個月,在此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享受。

(4)轉院費用: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享受。

(5)生活護理費:依據鑑定結論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三個等級。完全護理:

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享受。大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享受。

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享受。

(6)輔助器具費:按國家標準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

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標準如下:

1、配偶撫卹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卹金。

2、其他親屬撫卹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卹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202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注: 202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23年重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708元。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此種解除必須基於法定事由,即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假如用人單位不是基於上述理由即以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為你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基於法定事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 你從2023年12月開始上班,上班時就與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你已在單位上班兩年零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即為非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個半月的工資的二倍。

3樓:微風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看是因為什麼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是要支付兩倍的賠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是有前提的,現在用人單位要接觸,跟你協商的話,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解除或者是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必須得滿足法定條件。最後,如果沒跟你協商解除,你又沒有符合法定條件,而被用人單位解除,視為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一年為一個月,比如你工作了2年,就是2個月的工資再*2。

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36、40、46、47、48、8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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