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懷孕後被辭退,想申請仲裁,需要請律師嗎

2022-09-05 10:21:38 字數 5538 閱讀 606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事實清楚,並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並不需要請律師的。

孕期內被辭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等部分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填寫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

孕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2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留振平

不用請律師,法律有明文規定

3樓:一哥說法

有必要可以請律師,如經濟條件不好,可申請法律援助

懷孕被辭退有沒有法律依據

4樓:戚廣利

如果因為懷孕被辭退,單位是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會支援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懷孕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6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八戒財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就說,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8樓:杜昂倫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

員工在試用期內已經懷孕四個多月了,入職前就已經懷孕,但是隱瞞事實,目前公司想辭退

需要賠償多少

回答就是隱瞞了懷孕的事情是吧

提問如果對方告公司對回答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更多8條

9樓:圓點宋律師

女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能辭退她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懷孕後被辭退該怎麼要求賠償?

11樓:足球**專家

現在很多的不良企業,在一個女性員工懷孕之後,會違法的辭退女性員工。這樣的做法無疑是違法我國相關法律的一個行為。而且現在這樣的事情很多,大部分女性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所以最後這件事情就變得不了了之,這樣一來反而導致很多企業變本加厲,導致很多女性受到了損失,今天我針對女性懷孕被辭退的事情,專門的和大家說明一下,看一看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大家懷孕被辭退的困擾。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早就有明確的規定,關於女性懷孕之後的工作問題,有十分相近的條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企業不能夠辭退員工,如果企業辭退員工的話,就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人員可以直接起訴當事企業,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條專門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利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如果這些企業繼續違反法律的話,那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這些賠償的金額,根據女性辭退的情況,有一系列的相關資料。

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十分健全,對於懷孕後企業辭退員工的行為,將會進行嚴厲處理!同時企業要求女性簽署的懷孕離職的一些合同,屬於違法合同,所以不會算數,這點大家也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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