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滿30年,單位與我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次性發放4千元金問是否合理

2022-09-02 10:16:30 字數 791 閱讀 737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給你回答:

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可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和(一)終止你的勞動合同合法。

勞動合動終止,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工作30年)30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只支付你4000元補償是違法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您距離退休還有多久?其次是終止還是解除合同? 4000元肯定不合法更沒人性!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根據你的工齡應該為長期勞動合同,所以補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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