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個體現單位工作4年多單位一直沒有與我籤勞動合同,因為與老闆發生矛盾不想做,我應該怎樣去了告他

2022-08-23 20:37:29 字數 871 閱讀 9219

1樓:

用人單位違法,補償11個工資,你目前法律上屬於和單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如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釋:用工之日起第一個月給單位時間和你簽訂合同,第2個月到第12個月還為簽訂合同補償雙倍工資) 滿一年的法律上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必須補書面勞動合同。

現在用人單位要和你接觸勞動關係的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演算法具體看勞動合同法47條)

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有第38條的情況。

現在你只要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沒有籤合同)。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仲裁

以上資訊希望能幫到你。

2樓:無知的家屬

你們公司已經觸犯了勞動條例了,你只要能證明你在這裡工作了4年多,就可以到勞動局告你們公司,公司都有試用期,試用期裡也有對臨時工的保障,而且試用期最長是3個月,過了3個月就要籤正式的勞動合同了。你到勞動局提供在職時長證明就可以搞你們老闆了。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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