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勞動法,懂的精英老師請進

2022-09-02 06:41:39 字數 5246 閱讀 3846

1樓:

這屬於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你不願續簽的話,單位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你不續簽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的。

3樓:無可替代

你簽訂的合同已到期就自動解除合約了,對方只會義務的提醒您可以續簽但是你拒籤的話對方不存在違約的哦你自己不續簽是沒有失業的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續簽,做到本期合同結束開路可以的!

要提前30天書面告知公司,~!

到時,公司將補償你3個月的工資額(每年1個月)。

5樓:輝明伍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公司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你不續簽勞動合同,而公司又沒有說不與你續簽,在這種情況下,你終止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你不想籤勞動合同,又想得到經濟補償,那你就要找到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或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比如沒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沒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強迫勞動,違章指揮等,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著名勞資專家樑偉權#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合同到期,單位提出續訂合同的約定工資不能低於上一份合同的約定工資。公司降低了勞動條件,你可以拒絕續簽,合同到期,你就可以按照以上那條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合同。在續簽合同中,可以按照原合同續簽,也可以變更條件續簽,關鍵是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如果不維持原合同條件或者提高條件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不同意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單位目前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按勞分配是勞動法確立的原則,實行績效工資無可厚非,牽強附會的硬說降低勞動條件缺乏證據支援,你不續簽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中有關於教師的合同問題(懂法律的請進)

8樓:於明律師

首先,看一下新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對該條進行一下解讀: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2023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

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綜上,如果你朋友以前和學校之間是勞動關係,那麼10年以上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以前參照公務員管理,並非勞動關係,現在就需要適用「(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的規定。

如果有疑問,可以發郵件到[email protected]

關於勞動合同爭議,懂勞動法的大牛請進!!!

9樓:蒼洱白子

如果是主管單方通知你終止勞動關係,那麼要主動聯絡公司人事部,不然,公司人事部會記你曠工的。

關於勞動合同,懂的請進.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可以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偶爾加班可以理解;如果天天加班;那是違僅勞動法的;勞動法對一週工作多少小時有規定;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自己要有維權意識

懂勞動法,籤合同問題的請進!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在職工入職後就為其簽定勞動合同,如果事情像你說的這樣,那公司就涉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1: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詳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對你有用,記得加分哦!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有賠償。

1.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在第二個月開始,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2.如果現在提出勞動仲裁,你的朋友可以獲得三個月的工資,並且可以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還可以獲得第二個月和第三個月的雙倍工資。

3.如果你朋友不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4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當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懂勞動法的請進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兩個問題。一是你們業務的問題,屬於合同糾紛。二是你們工人的合同。

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簽訂的。你們是承攬,還是公司承攬後分包,你說的不清楚。工人方面,是勞動還是勞務,還是加工承攬,是你們簽訂的還是公司鑑定的,說的都不明確。

17樓:匿名使用者

那公司有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嗎?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裡有寫明工作地點和工種嗎?如果沒有註明而現在只是把他公司的其中一塊業務轉給其他公司做吧了,但你們還是與原來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

這樣他是沒有違法的。

18樓:

兩年合同,還有一年到期,也就是說已經工作了快一年了。

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滿一年一個月的標準,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該再加一個月,也就是最多2個月工資的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單位單方改變勞動地址和勞動條件,未經勞動者同意是不可以的,他提出的所謂「代表自動辭職」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單位真的辭退了你,你可以提起仲裁保護自己。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

勞動法關於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我所在公司的一個專案部即將解散了,聽說勞動法裡規定工作滿一年會多發兩個月的工資是真的嗎?答 工作滿一年,可以多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 聽說45歲以上的公司不要了,會按著工作滿一年多發兩個月的工資算?答 還是工作滿一年,可以多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多發兩個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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