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諮詢 公司給了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2-01-01 00:51:32 字數 5947 閱讀 9852

1樓:

不合理。

第一,自2023年10月18日至今,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給你雙倍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是經營狀況惡化而需要裁員,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參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補充】「1.如果是公司應該賠我雙倍工資是如何算? 08年10月18日到3月31日即5個月13天的雙倍補償?還有一個半月薪水的差遣費嗎? 」

雙倍工資,足月的按月算,不足月的按天算。雙倍工資以外,當然還要給遣散費。

「2.現在我想問下,我應該是到3月31日再就要求理賠協商? 還是現在就應該要求公司賠我雙倍工資再離職? 」

我覺得你應該先把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以後,拿到一個半月的補償,然後再提雙倍工資。

「3.我在公司給我的那個《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簽字了,代表我收到通知書了,是否代表我認可公司這樣的終止勞動關係的方法?即:3月31日領取一個半月的補償離職?」

先辦離職手續。拿到錢,再找公司算帳。辦理離職手續,並不影響你索取雙倍工資的權利。如果公司不給你,你就去仲裁。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3樓:招平寧

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無可指責。

如果一個半月的補償金髮給你了,各項社會保障費用也交了,那是沒有官司可打了。

這樣的公司還算是規範運作的。

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你簽字與否,都是一樣了。已經能證明送達給你了。

4樓:錢狀師

結論:您好!既然公司並未續簽合同而繼續僱傭您,您就應該仍然按照原來的合同執行,他超過一個月沒有續簽合同,超過一個月後,按照每個月雙倍給您支付工資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回答你,公司這樣做不是最妥的,一般一年期合同結束未及時續簽的,應該自動延一年

簽了字,不代表就同意了,只是代表收到

也要看具體情況了,不一定什麼事情都嚴格按法律條文什麼事雙方能協商解決的最好

公司只給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

6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原件,否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改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北京侯順律師

他們應當給你原件而不是影印件,然後要求你在影印件上簽字,至於身份證號碼你可以不寫。

8樓: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影印件通過你的簽字和公司的蓋章就是正件了,

但是簽字還是慎重一點,最好別籤,等待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結論之後再說.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通知書上沒有註明對你不利的東西,只是說明你合同到期的話,你可以籤。

經濟補償金是一定要給的,離職後三天如果不給你,你可以仲栽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影印件還是原件,有沒有公司公章呢?如果沒有公章,你別理會,當沒有收到,然後正常去公司上班,不要做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情,不然他們有理由以你違反公司制度解僱你。同時,什麼都別籤,很可能是公司給你挖的陷阱,簽字的話很可能就是證明你同意了和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給你經濟賠償金,那你就拿著影印件去申請仲裁。但切記仲裁之前以及沒有拿到賠償金之前,別籤任何的字。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離職過,具體不知道,但個人覺得既然不再續簽,至少應制作兩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且勞動者必須得有一份,簽字是離職時必須的,表明你同意終止,但這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你自己同意不再續簽的話,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所以公司讓你在終止書上簽字可能是個陷阱,建議你不要籤,但正常的工作交接手續要辦好,不要給公司留下口實。

實在不行就只有去勞動局仲裁了,兩個月工資也不能白白給他!!

員工給公司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10

12樓:112333束脩

勞動者也不需要做,到期自動終止,找人事部給你開離職證明結算工資就可以了。

公司未提起一個月通知你 你可以主張單位支付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的補償金以及代通金。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參考以下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

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

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併、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後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59、企業由於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徵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後補正程式。

61、被鑑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階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註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後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14樓:南方勞動網

注意上面的日期,如果是當日的,上面的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籤。

勞動者法律援助中心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之經濟補償金.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牛增科律師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16樓:山野柴胡

…………員工:

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為……年,單位決定逾期終止,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請於……年……月……日前到勞資部門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手續,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要簽字嗎

17樓:長沙金龍律師

需要簽字。簽字只代表收到,不代表同意。當然請看通知書的內容!

18樓:於蓬堯律師

勞動合同第47條規定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照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9樓:韓飛律師

可以得到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46、47、50條規定,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所以,強扭的瓜不甜,所以,你不同意也沒轍,勞動合同仍然續簽不了,只有同意,避免鬧僵。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法,關於最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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