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離婚,想就婚姻財產方面的事情,請一位律師

2022-08-30 18:06:33 字數 6337 閱讀 3778

1樓:

如果你想問這類問題,可以找我。我雖然不是律師,但是也瞭解過很深的法律。和平離婚是不存在的,只能是協商離婚。

還要看是男方還是女方先提出的,這在法律上叫做被動選擇權。而婚姻財產的分割,大部分要根據哪一方的責任來判斷分配量的問題。

那麼,婚姻財產就可以這樣理解。婚前個人或公共財產,婚後個人及共同財產。一般都在婚前做過明細,當然有的人也是沒做過財產公正的。於是問題來了,既然你們是和平離婚,為何還要請律師呢?

和平離婚的原則是,雙方經過商議已達成共識,不存在糾紛其他糾葛。那麼你再請律師,那就不是和平離婚,而是出現分配不均的情況,或是未達成共同協議。那麼律師有權對此案件提交民事訴訟,經由法院調查取證做出合理分配並判決。

再次就是夫妻間是否存在後代及後續的扶養問題等。如果沒有後代,那麼可根據財產稽核評估,預兆凍結所有財產,再進行市值評測,做好等價平均分配的方案。

訴訟所有費用,由敗訴方一律承擔。

2樓:法律的公正何在

協議離婚,起草協議,雙方協議,沒有不同意見,到民政就可以了,沒必要請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清一下黃勁夫律師,就你這樣的問題,他肯定能給你很好的處理到

4樓:小草一

和平離婚,自己協商唄,還請什麼律師。

本人想請一位關於處理一樁協議離婚的事物的律師,事情很簡單,沒有任何糾紛,一切都是和平離婚,就是幫雙

5樓:拒絕鹹蛋

雙方友好協商,所有涉夫妻共有財產劃分清楚(沒有孩子)的可以自擬離婚協議到公證處公證即可到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離婚。

律師麻煩看看,關於婚姻財產方面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沒份。

你父親於2023年全款買的老房子,即使現在與你後母領結婚證也仍屬於你父親的婚前財產,僅屬其個人所有。即使婚後這套房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父親與後母離婚,這套房產與你後母無關。

但是,如果以後你父親去世的話,你後母與你享有平等的第一順位繼承,共同繼承你父親的房產,但你後母的兒子無繼承這套房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相關法條和司法實踐來看,你後母的兒子於16歲出來打工,你後母也沒有再撫養他,而你後母一直與你父親共同生活,說明與你父親與阿偉無撫養關係,那麼阿偉不可以作為你父親的遺產繼承人。

為避免風險,你還是在你父親與後母結婚前和你父親商量一下:在你父親百年以後,把這套房產只贈與你一人。一定要去做公證。

贈與人要辦理《贈與公證書》,而受贈人也要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是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只有取得公證過的贈與證明才能辦理房產過戶。

相關法條: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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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的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您的描述,您父親與您後媽是1994之後(具體時間起碼在2023年以後)在一起實際生活的,在此時間之後中國目前並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如果您夫父親與您後媽未領取結婚證的話,您後媽是沒有繼承權的,如果領取了結婚證在排除您父親有具體財產分配醫囑的情況下則您和您後媽對於您父親的房產均有繼承權。您後媽的兒子因為判給他的生父,因此和你父親並不存在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是沒有繼承權的。建議您可以和您父親對財產分割事宜提前做好協商,如果對這方面有疑問,可以私信諮詢我。

望採納,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爸的房子於2023年購買。而你後媽2023年才與前夫離婚,且至今沒有與你父親登記結婚。那麼,這套房子屬於你父親的婚前財產。

如果今後他們登記結婚,就要看是否簽訂了財產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將來你父親去世,你後媽是可以繼承該房產的一半。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私信聯絡,便於保護你的隱私。

望採納!

9樓:上海吳濱大律師

房子是你爸個人財產,他們沒有婚姻登記,那麼就不受法律保護。

10樓:

這套房子肯定是你爸的個人財產。根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就算和你後媽領證結婚也不會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將來你爸過世,而你後媽還健在,在沒有遺囑對財產分割作特別分配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你和你後媽各自繼承一半的產權。

雖然阿偉和你後媽沒有撫養關係,但不是說他們就斷了母子關係,同樣沒有遺囑的話,阿偉也是可以繼承你後媽的遺產的。

11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根據你的描述,首先,你後媽至今沒有與你父親登記結婚,房子是你爸03年買的,那麼,這套房子屬於你父親的婚前財產。如果之後他們登記結婚,就要看是否簽訂了財產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將來你父親去世,你後媽是可以繼承該房產的一半。

另外,你後媽的兒子與你爸爸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係,也就不能繼承你爸爸的遺產。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沒有協議,將來你父親去世,你後媽是可以繼承該房產的一半。

13樓:催天下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衝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根據您提供的材料,初步解答如下 我國 婚姻法 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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