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2022-08-23 06:12:15 字數 3388 閱讀 2547

1樓:劉付利律師

應當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沒有特殊約定的話,贈與給第三方的所謂的分手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因此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返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受害的一方可以去法院主張要求第三者返還。

3樓:訟師mr.柳

你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主張返還。

給小三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嗎?

4樓:白菜葉

他們都是成年人,雙方自願做的事情是合符常理的,你去要回來,不但對方不會幹,我想你老公也不會同意,更不會配合,所以,我看你去要回肯怕不合適。算了吧!只要他們分手了,你的老公就回到你身邊了,這也是好事呀!

不過,你還要注意呀!如果你沒有做好,你老公還有可能另找一個呀!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從「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這些詞語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規定,在離婚時無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沒有走到離婚這一步,為保護婚姻、對付小三,「意見稿」也給出了法律的硬性規定。

其中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按此規定,對於「分手費」,以是否已實際交付來分情況處理,如果已經給付了,包養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會支援;如果只是承諾了或寫了協議,但並沒有給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費」,一樣不能得到支援。但是,張承鳳律師指出,「分手費」「**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權通過起訴要回財產的。具體如何來處理,法院必須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奪。

至於要考慮哪些情況,「意見稿「沒有明確規定。

其他規定: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五條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無過錯方

第十九條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援。

6樓:水晶君萼

那還要看給多少了,如果給了套房子那肯定得要回來,如果只是給了點良心補償那就算了。

7樓:百度使用者

他們都是成年人,雙方自願做的事情是合符常理的,分手費給了也不會有什麼憑證吧你去要回來,對方不會幹,所以,我看只要他們分手了,你的老公就回到你身邊了,這也是好事呀!不過,你還要注意呀!如果你沒有做好,你老公還有可能另找一個呀!

8樓:靜寞鈴蘭

沒有法律依據,分手費給了也不會有什麼憑證吧,這個東西不會打借條收據之類的吧,你說給了對方不承認完全沒辦法。

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妻子有權要回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贈送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

10樓:嘆笑一世傾城

起訴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支援。

夫妻倆對於婚後共有財產,有共同和平等的處置權,但是在處置財產不是用於家庭正常開銷時候,需要夫妻倆一起協商解決,沒有經過協商,一方私自處置共有財產給第三者,作為夫妻的另一方有權利要求第三者返還夫妻倆共有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這裡面有點複雜。

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分手之後能主張要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什麼是分手費

分手費是一種新時代的產物,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

、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二、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分手費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一直都存在著爭議。有人認為,分手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也是他自願支付的,如果雙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費簽訂了一份協議應該按照債權債務合同的形式來處理,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分手費是道德所調整的範圍,不應當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且這種民間風俗有悖於社會道德準則,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後也不應當予以支援。

三、分手之後能主張要分手費嗎

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做支撐,所以分手之後,是否可以主張索要分手費也就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而新的司法解釋,只是對分手費有了新的解釋: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這表明為了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議是無效的,既不受法律保護的。

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妻子有權要回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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