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因為工作原因做公正,但是工作原因夫妻雙方只有一人做公正可以嗎

2022-07-30 22:42:54 字數 6084 閱讀 5631

1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賣房因為工作原因做公正,但是工作原因夫妻雙方只有一人做公正可以嗎!?

這是不可以的,要你們雙方的。

2樓:亡口月貝凡

不可以 買賣房屋做公正必須夫妻到場只有一人做的公正是不認可不懼法律效力的

3樓:世紀末更多的

如果是因為賣房要做公證,我認為應該是夫妻雙方都必須在場,因為房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樓:

賣房子要做公證,是夫妻雙方共同都做。只是一個人做好像是不可以。

5樓:

只要結了婚有了結婚證,賣房的手續必須是需要夫妻兩個人都簽字的。

6樓:另一種眼光看社會

可以的,但是需要沒有做公證的那一個人提供一個書面證明,這樣他本人就可以不用當面去做公證。

7樓:亓依波

你到公證處做了公證,有相應的手續,有相應的把手續辦齊也可以的,現在法制社會,我想這不存在

8樓:哈哈阿哈哈

工作原因的話,如果這個上面是你們夫妻兩個人的名字,是需要提供兩個人的公正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可以的吧!

還是有要求,

必須是誰做公證,

那就得誰去吧!

也就是誰有權做公證,

誰就可以去做公證吧!

10樓:來自植物園百般難描的孫堅

不可以吧,因為公正是必須要當事人在場的。

11樓:瓊凝陽

如果房子是兩個人共同財產,只有一方做公證是不可以的。必須兩個人一起。

12樓:

可以的吧,只要一方公證了,這個房子是誰的?應該就是有效的。

13樓:東方清雲

如果房屋為夫妻共有那最好是兩個人一起

房產公證,證明婚後房產歸夫妻一人所有,做公證需要夫妻兩人都到場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公證為一方個人財產,需另一方同意。

15樓:波仔睡覺吧

不可以的,除非你去並同意放棄房子所有權份額,才給做。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得確定這房產是你們的婚後共同財產,那麼辦理共同財產的一切業務就都得兩個人一起到場簽字的,所以你說的情況就不必擔心。各地的房產證版本不一樣,婚後共同共有的房產有的地方證上就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有的地方就寫兩個人的名字。寫一個人名字的房產證其實是把另一個人給隱藏了,那個人就是隱性共有人,雖然房產證上沒有他的名字,但是他也是房子的產權人之一。

你可以看下你的房產證有沒有「單獨所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字樣,版本不一,但只要沒有「單獨所有」的婚後房產,基本上都是共同共有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證上寫著單獨所有,是不是及時不公正。未來婚姻有問題也是歸房產證名字而定

18樓:

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欠貸款的沒辦法過戶手續去公證處公證屬於一個人的,房產證上還是兩個人的名字,公證有效果嗎?從此這房子與他無關可以嗎

房子買了不過戶只公證有什麼後果

19樓:華律網

房子公證了沒過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公證只是對這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我國規定不動產權是登記註冊制,沒有產權證,就沒有所有權。房屋交易雖然辦理了公證,但還應該以過戶登記為準,如果不進行產權登記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

房屋買賣只公證不過戶的風險如下:

一、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二、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這樣的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

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

四、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五、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這裡要提示,房產證已經變更為不動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0樓:元寶傳媒

房子公證不過戶有效嗎,房子公證可以不過戶嗎

21樓:幸運的活雷鋒

我國規定不動產權是登記註冊制,沒有產權證,就仍沒有所有權。所以,做了房屋公證後,房子還是賣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證之後,撤銷委託書或補辦房產證。

房屋只公證不過戶,買賣公證可能存在六種風險

風險一——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於房屋整體出於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

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風險二——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

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

風險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風險四——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後,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風險五——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風險六——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型別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

22樓:田心

一、房屋

買賣只公正不過戶可以

二手房交易時選擇房屋公證,而不直接過戶的行為,通常是想少交營業稅,還可能是因為房屋本身還沒有辦下房產證或有其他問題。這種做法並不保險,對房屋交易也沒有保障。

二、房屋買賣只公正不過戶有什麼風險

第一種,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

第二種,房屋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種,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

第四種,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第五種,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

第六種,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型別房產。

23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買了不過戶只公證,從法律上來講房子還不是你的,原房主還可以將房子賣給第三人甚至更多的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言下之意是,不動產交易要以登記為要件,具體來說就是不動產交易是「合同不登記不生效」,不是「物權不登記不生效」,因此,如果當事人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沒有登記,該合同就被判定為無效。

房屋只公證不過戶,買賣公證可能存在六種風險:

1、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於房屋整體出於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

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

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4、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後,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6、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型別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都遵守法律,就沒有什麼問題,只要將房產交易及過戶和收款由原房主公證授權給你,這樣將來你直接過戶給買你房子的人,你可以節約一次交易的稅費.

25樓:匿名使用者

過戶手續當然一定要辦,否則以後可能會有麻煩.不要圖一時方便,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擔憂.

二手房買賣,如果是已經有房產證(或是已經可以領房產證的)都不可以公證,只能去房產交易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二手房買賣中的公證是針對目前還沒拿到房產證的情況的.

26樓:海微笑的幸福

有可能 出現糾紛,房主理論上可以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掛失補辦手續,再次**,當然最後他要吃官司的,這也是你淺在的風險.

27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還是按照法定手續辦吧

免得以後會很多麻煩···

二手房買賣中介為什麼要先讓做公正?

買房子過不了戶,做一下公正可以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一、二手房交易中,不建議對交易房產只公證不過戶,如此操作,購房者可能承擔很大的風險。

二、因為各種原因,可能導致房屋房產證沒有辦理,或者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為了規避多交付營業稅,通常選擇不直接過戶委託公證的做法,但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保險,對房屋交易也沒有保障。

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權是登記註冊制,沒有產權證,就沒有所有權。所以,即使做了房屋公證,房屋產權仍屬購房者。中介或者賣方很可能在公證之後,撤銷委託書或補辦房產證。

致使辦理房屋公證後,房屋產權仍處於不穩定狀態,買房者承擔著很大的風險。

三、二手房交易只公證不過戶的風險:

1、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於房屋整體出於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

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

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

4、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後,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6、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型別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後,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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