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協定有法律效應嗎 可以去公證處公證嗎

2022-07-01 22:02:00 字數 5718 閱讀 9778

1樓:

廣東胡律師:

只要是你們雙方自願簽定的,並不是你脅迫他的,並且協議的內容並不違法,就可以到公證處去公證或雙方簽訂並且有與你們之間沒有利益關係的見證人,此協議在法律上就具備法律效力。

2樓:巨神的遺產

1、這種公證不能成立,因為婚後的協議一般是對財產處分上的協議。

對於人身權定義的協議,就中國目前的法律體制來講尚不具備可以認定該協議有效地條件,雖然根據《民法》公民有自由意志表示並訂立合同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作為公證機構,是不可能支援該種協議。

2、私下協定,第三人簽字作證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

3樓:沒落的王族

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當然有效!

4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定都是有效的,可以公證

5樓:北京管莊律師

公證和私下做的協議不違法法律規定,都生效

6樓:手機使用者

只要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雙方簽字即有法律效力,不去公證也可以。http://zclaw.blog.sohu.com/

7樓:深圳伊頓商務

雙方是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我國的婚姻法,是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的

公證後的文書更具有權威性,有真實的法律效力。

婚內夫妻雙方自己制定的協議有效嗎?具有法律效力嗎?是否要去律師處公正呢?

8樓:sunny荃荃媽媽

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

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共同制與個人制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根據上述規定,夫妻私下關於房產、財產簽訂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9樓:牟利蜜茶

有效,有法律效應沒必要去公正。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公證並非訂立協議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協議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

違約賠償的「婚姻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公證並非訂立協議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協議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1樓:秦時月兔八妹

什麼協議?如果協議內容與國家強制性法律相牴觸的話則無效。反之則有效。

一般而言,民事主體達成的協議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為協議的執行問題在未來產生糾紛的話,其中的一方很可能對協議是否真實、有效提出異議,證據充分的話很可能被法院或者仲裁委支援,所以在實踐中,很多人採取請公證處公證、或者請律師進行見證等做法來「增加」其法律效力。樓主不放心的話也可以這樣做,確實是大大有利於降低風險。樓主可以去當地的公證處(注意,不是法律處)進行諮詢,也可到當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進行見證。

一般而言費用都差不多,幾百塊的樣子。

12樓:上海高丙凱律師

只要內容合法,雙方自願,既是有效

13樓:牛朋偉律師

內容合法就有效,無需公正。

14樓:油菜守望者

要看協議內容是什麼,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具有實際履行意義。如果是財產的話可以到司法局公證下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籤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後還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16樓:sky神經加白痴

根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這個,說明婚後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但是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議即可!制定一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詳細善意第三人制度參考以下資料)

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

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生效,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訂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於善意第三人,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確實對財產做了約定,但負債的夫或妻一方為了達到自己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於是就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認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他們的財產有約定,而未負債的夫妻那一方卻舉不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證據,只好以夫妻財產償還,顯然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

如果能規定夫妻一方在舉債時,三方當事人都應該在場並且能夠有見證人或公證機關參與,這是對惡意串通行為的阻卻。

18樓:華律網

有效的,夫妻雙方是可以就雙方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後,該協議通常來說是不可撤銷的,您不用擔心其法律效力的問題。

19樓:秋子默

必須要雙方均同意才能去公證.否則公證機關可以不予辦理.

20樓:上海杜律師

可以的。

1、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 或者 婚後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

2、公證不是生效的要件,只是存在爭議時,公證過的協議效力最強。

3、公證肯定需要雙方到場並簽字。

4、不便親自辦理的,也可以委託**人。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21樓:匿名使用者

辦財產公證可以

但這公證肯定不是婚前的財產公證

必須要雙方均同意才能去公證.否則公證機關可以不予辦理.

22樓:振遠律師所

婚前是財產公證,婚後是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只要雙方意見一致就可以,是否公證不影響協議效力。

23樓:東裕

可以啊,婚後你們家賺的錢一人一半算,不論本錢**來的。

婚前的財產可以劃分。

24樓:匿名使用者

老年人再婚後房產歸女方還用公證嗎?

夫妻間私下籤訂協議有效嗎,怎麼才有效。如果公正,怎麼去公證 5

2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簽訂協議,需要公證,可以在公證處簽訂協議,也可以簽訂協議後提供給公證處公證。

協議的簽訂基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協議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公證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是以**法律公證部門的身份做見證,一旦發生糾紛,經過公證的協議作為證據在法律效力上比沒做過公證的協議更高,更容易被法院採信。

公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收費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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