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陪嫁的物品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2022-06-27 02:21:22 字數 5539 閱讀 5682

1樓:安平說法律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3樓:北京律師薛媛

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父母給付的時間,如果是婚前贈送的,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潘增飛

知道陪嫁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嗎?請遵循專款專用原則

陪嫁的物品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6樓:星願老師

一、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給付了彩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共同財產雙方平分,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是根據財產的種類、取得時間等不同會有不同的分配。

二、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的財產具體資訊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財產是個人財產:

1. 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王后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陪嫁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一鹿有你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仙

□徐道海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時,孃家所贈與的財物。對於陪嫁財產的權屬性質,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理由如下:1、關於贈與行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陪嫁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非常明確,除特別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因此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

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3、從出資情況分析。陪嫁財產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親屬,少數也有其個人婚前的收入,故該財產屬個人財產更為合理。

4、對陪嫁制度作歷史分析來看,也屬妻子個人財產。在羅馬早期,嫁資作為一種贈與,丈夫並不負返還的義務。那時風俗純樸,丈夫休妻並不多見,同時休妻應徵得親屬會議的同意並且照例給妻子適當的財產,使其能維持正常生活。

以後社會風氣變壞,丈夫休妻的現象增多,且經常不顧親屬的意見,僅允許妻子帶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長或其本人等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也為了防止有些人借結婚之名騙取婦女財物,在設定嫁資時常常用要式口約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長在婚姻終止時承擔返還嫁資的義務,即做出返還妻子財產的保證,即所謂的「妻財保證」。 筆者比較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除特別約定外,陪嫁應屬於妻子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陪嫁的錢算不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10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請問陪嫁的物品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12樓:法律快車

目前,我過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13樓:搬磚的人

陪嫁的物品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依法確立。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從形式上看,女方孃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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