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03-07 17:16:39 字數 5919 閱讀 5803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股權收益包括在生產、經營的收益當中。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股權收益應該包括在生產、經營的收益當中,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3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這個是分情況說的。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

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

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

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

求行使股東的權利;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

分割;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

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

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

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的,夫妻雙方可

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

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

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

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

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

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

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薛水冬汪揚

一方婚前開的公司,婚後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

,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於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後的增值部份,並不直接屬於《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範疇。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婚後所得財產製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

夫妻共同財產制

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歸屬於夫妻雙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後所得的紅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餘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後增值部分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這部分財產的特殊性,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法人財產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採取區別於分割其他財產的做法,將這部分財產分給實際擁有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這樣做並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權。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股權收益應該包括在生產、經營的收益當中,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6樓:汗陽飇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範圍內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裡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公司的收益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合烴烴

共同財產的基本規則很簡單:在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或家庭伴侶所賺取或獲得的所有財產,除其中一方通過贈與或繼承而獲得的財產外,均由配偶或伴侶各佔一半。配偶或配偶一方從就業或任何其他**獲得的所有收入,例如工資、**期權、養老金和其他就業補償和商業利潤。

這一規則一般只適用於夫妻雙方或家庭伴侶共同生活的時期。大多數共有財產國家認為,配偶或伴侶永久分居後獲得的收入和財產是接受財產的配偶或伴侶的單獨財產。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所得取得的所有財產。

8樓:農家小妹婉兒

那就是共同的財產,這樣的財產就是自然的分配。就算兩個人要分開,也需要把錢分好的,就是這樣的簡單的。

9樓:稀硝酸

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小木屋

如果這個財產是婚後才買的,當時投資的時候也是有兩人共同投資的,並且兩人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股權的收益就算夫妻的共同財產。

11樓:蹦蹦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種合作關係,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財產共同投資設立公司或因買賣共同取得股權,並且在雙方結婚後該股權仍然存在的,該股權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

12樓:小張遊戲快報

算,婚後兩人共同的投資都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公平分配。

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13樓:未來法律

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

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絡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於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於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3、即使以「隱名投資」說而論,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

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為此需要結合《合同法》等法律來綜合考量。

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均認為,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根據前文論述,由於股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則上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並不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況下,要想否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效力,需老師是否有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即受讓方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明知轉讓方夫妻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或夫妻感情惡化期間,以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的**受讓股權。在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轉讓合同無效之訴。

事實上,在法律實踐中,儘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不要求轉讓方的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想向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律師見證要求,公證機關及律師事務所會要求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

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無訟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向社會大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法層面已經初步的達成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明確無誤的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1、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202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其中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2、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也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二、當事人主張因股東的配偶與股東之間的夫妻關係,故轉讓的案涉股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沒有法律依據。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綜上,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對「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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