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收受的禮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02-01 01:46:14 字數 5511 閱讀 5412

1樓:簡簡單單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結婚時收受的禮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彩禮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普遍存在,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恩。是的,應為婚禮前你們已經註冊成為了合法夫妻。

結婚時女方的回禮禮金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嗎

4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5樓:橢徘著詭

女方的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彩禮返還的情形,具體如下: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彩禮返還的情形: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收取的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7樓:法幫網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8樓:卜伯司輝

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夫妻在婚禮上所收的禮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樓:橢徘著詭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嫁妝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彩禮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普遍存在,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love小仙仙

既然你們已經結婚了,那麼就是共同的財產呀。兩個人都結婚了,名字就在同一本戶口本上了,兩個人的命運也連在了一起,所以財產也是共同擁有的。況且收禮金是兩人一起收的,並沒有說是隻給那一方的,以後也是夫妻兩人一起還回去的,所以肯定不是分開裝,而是共同的財產呀。

況且都結婚了還分得那麼清楚,一家人說著兩家話,會讓彼此覺得其實並沒有在一起,總會有點隔閡,並不至於分得那麼清楚。

11樓:別稱我是老師

也屬於也不屬於的,原因是兩面各記各的賬

父母為子女操辦婚禮 收取的禮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通常並沒有明確的贈與物件,應當認定是對新婚夫婦們的共同贈與,而不管是哪一方的親朋好友送的,都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當然,如果親朋好友贈與禮金時,明確是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13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如結婚登記在先,夫妻任何一方受贈的禮品、禮金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因子女婚事則父母親友贈送給父母的禮品、禮金應為父母所有。

婚禮上收的"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時代c嬨

案情:30歲的小郭與比她大20歲的老何登記結婚。老何當時是一家企業的廠長,雖然他是再婚,但婚禮卻辦得相當隆重,酒席擺了100多桌,一共收到了50多萬元禮金。

這筆錢,老何以自己的名義存在銀行,井稱這是他個人的錢,日後都要用來還人情的。如今,老何已退休,小郭卻因和丈夫性格不合,開始鬧離婚。分財產時,小郭想起了丈夫那50多萬元的"禮金",提出要早分。

老何堅決不同意,他認為,這些錢都是昔日老同事、老朋灰給的,日後這些人家辦點紅白喜享,還要指望從"禮金"t還人情的。那麼,婚禮上收的"禮金"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解析: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本案,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通常並沒有明確的贈與物件,應當認定是對新婚夫婦的共同贈與,不管是哪一方的親朋好友迭的,都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當然,如果親朋好友贈與禮金時,明確是迭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部分禮金就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於老何親朋好友贈與禮金時末確定只贈與老何一人,故該禮金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小郭有權要求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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