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都高於實際工資基數繳納養老金是否合理

2022-04-03 17:51:10 字數 5201 閱讀 8499

1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和上海都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每年都必須漲工資。

2)公司每年都高於實際工資基數繳納四金,不止是你們公司有,我們公司(但是國有的)也是如此,如果給你的福利高了,員工是要交個調稅的,現在這樣的話。對公司來說,是增加了合理的成本,員工少支出了個調稅

3)老闆是個香港人摳門的很,但是摳門歸摳門,在這件事上,他是不摳門的

4)社保制度是在不斷地改革,但是多繳納了社保費,員工百分之百是受益的(這個問題要說的話有點長,就不說了,你到退休的時候就有體會的)

5)但是對稅務來將的話,稅收就少了,我們公司稅務就來查過的,但是因為增加的不是很多,稅務就算了

6)你應該與你公司的財務多接觸,多瞭解,其實,在對繳納社保費與稅收上是有個平衡點的,但是對企業來講,利益最大化,同時對員工有利就是最好的企業

7)你沒有說你們是否有年金?如果有年金的話,多繳納社保更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挺好的老闆,不知是什麼原因要高於實際工資繳納保險,只要你自己帳戶增加了,就不存在問題的,放心,社保在國內無論什麼人和單位都應該辦理,否則會被社保處罰。

3樓:

基本保險基數都是確定的,社保部門是不允許多交的,除非有補充養老保險(也稱企業年金)或醫療保險。

據我所知,國家和上海都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每年都必須漲工資。

4樓:

你可以上廣州勞動保障資訊網看看,基本每年**都有調基數,是**行為,企業不同意也不行。因為劃賬是自動從公司賬號划走的。您也太多餘了吧。

老闆想摳門也要看情況。**硬規定,能不辦嗎,營業執照是可以隨時吊銷的。不是老闆自己去想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於自己個人的基本工資是好事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越高,對自己今後的退休金計算越有利,現在的養老保險原則就是繳納的養老保險越高,以後按月領取的退休金越高

6樓:匿名使用者

高於實際工資基數繳納社保對員工來說是好事情。對企業來說意味著社保的費用增加了。

怎麼說是老闆摳門或者有什麼貓膩呢?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7樓:up向上

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8樓:匿名使用者

恩,違法。

社會保險法規定以職工上年的實發工資為繳費基數,按國家規定比例參保繳費。

因此,可以要求企業補繳。養老保險為例,單位補繳所差基數的20%。個人補8%。

仲裁是100%勝的。至於如何處罰企業。是勞動局行為。

另外,試用期也需要參加社保。

不會有經濟賠償的。

9樓:西門吹雪

1、公司是否違法要看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註明的月工資。如果合同上註明的就是當地社保最低繳納基數的話,企業是不違法的,有工資條也沒用。但如果合同上註明的是3500的話,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如果有證據證明你試用期與企業發生的勞動關係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但一般不會處罰用人單位。

3、住房公積金不在國家強制繳納的範圍內,仲裁得不到支援。

確定社保繳費基數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算?

10樓:周木木的小公舉

一、社保繳費基數是按應發工資算的。

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曆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乾,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個人賬戶。

二、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對繳費基數的規定:

1、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5、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6、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11樓:哈哈親愛的

按照應發工資計算的,繳納社保應在稅前。

確定員工的社保繳費工資基數是按稅前應發工資,如果沒有達到最低標準,按最低標準繳納,每年4月進行基數調整,調整後基數可使用一年。(就是一年內即便員工稅前應發工資提高,仍可按相同基數繳納社保)

12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按照我們的應該發的工資

這樣來設定的

實發工資

就是扣除所有之後的費用

13樓:子夜聽雨

實發工資是扣除社保和個人所得稅之後的工資,所以是根據應發工資做基數的。

應發工資=工資總額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

社保結算基數是應發工資。

14樓:所琬哀怡君

按照法規規定,應該是應發工資減去可以扣除的專案,比如減去獨生子女費,防暑降溫費等後的工資總額。這個數是包括個人扣繳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專案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專案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一)根據***釋出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

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

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202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坐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乾,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動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淨結餘的現金。(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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