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月休假單期滿後,醫生再次開休假單月養傷不治療,算停工留薪嗎

2022-04-03 14:29:16 字數 5172 閱讀 9710

1樓:淺憶昔末顏

停工留薪期不是根據醫生開的休假單來確定的,而是由勞動局勞動鑑定委員會或工傷待遇部門來確定。對應不同部位的骨折,有不同的醫療期。可去工傷管理部門諮詢《工傷醫療終結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自省

工傷是不需要開具體假單的。首先由單位向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為工傷,會下發工傷認定書,再憑此認定書向勞動局申請工傷等級鑑定。在此期間,是不需要所謂的休假單的。

如果沒有工傷認定,不屬於工傷,單位有權要求你出具醫生證明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和醫院的病假條沒有任何關係,如果你在勞動局認定了工傷,勞動局會根據你的傷情給你開具一個停工留薪期,這個停工留薪期就是你的養傷期,在這個期間,你不用上任何班,而且工廠必須每個月給你開實際工資,你這個期間的**費用也是可以報銷的,如果停工留薪期到期後,你還需要**,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停工留薪期延長,停工留薪期最長可以延24個月。

4樓:

只要醫生有開具假條,就應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假條就說明還需要休息,不能工作。

工傷鑑定後,還需要**,是否還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需要繼續**可享受繼續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所說的「工傷鑑定」是指勞動能力鑑定,就是評定了傷殘等級,那麼,說明停工留薪期已滿,停工留薪期已滿還需要**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需休假要憑醫生休假診斷證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按病假待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是如果是二次手術如骨折內固定術後取固定物,還有工傷**的情形,還要確定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認定後,停工留薪期怎麼計算?從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7樓:匿名使用者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具體要看該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所在地區,傷勢不同,所在地區不同,休息時間也不同。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來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停工留薪期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jia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9樓:給我一個微笑霞

停工留薪期從受傷當天起計算。

停工留薪期的時限由工傷職工受傷的傷情來決定。

停工留薪期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0樓:情感實時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1樓:職場文某某

就從你受傷第二天算起的,但是幾乎都沒有那麼詳細的統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大家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的時候,一定要先檢視《停工留薪期目錄》,一定要讓醫生按照上面的字寫!!天津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很不像話,如果字寫得不一樣,就給你的停工留薪期定少,應該定10個月的給你定3個月,大家謹記啊!而且還有看他們的心情給你定,延長的時間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所以主要是看第一次的評定!!!

醫生開的診斷證明休息1個月是不是工傷停工留薪是一個月?

13樓:蕈龠

停工留薪期的話,這是根據有一個工搶的一個傷殘的一個表去確定的。

14樓:大禹電子

首先要界定是不是工傷。如果是工傷,那可以停工留薪。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病假原因是工傷的話。若1個月後仍不能上班,醫生仍可能再續開病假證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是這樣,但也有單位、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不按照診斷證明書給付的情形。

17樓:灘吩瑞

你好;醫院診斷證明上醫生寫的見意休息30日。那我是1一4骨折,工傷鑑定和賠償需要3到4個月時間,那麼剩下的2個月休息時間工資誰負責?

工廠放假一個月,工傷人員是否按停工留薪來算

18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如果發生工傷,在休養期,廠方必須要支付你工資的,也就是屬於停工留薪,一是要按照工傷人員受傷時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工資,否則,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9樓:簡簡單單

工廠放假一個月,工傷人員的工傷停工待遇,用人單位應按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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