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下來以後是不是要等月才能做傷殘鑑定啊

2022-01-17 13:36:26 字數 5411 閱讀 1883

1樓:伍涵暢

是不是工地工傷大拇指受傷甲床少1/2公分必須三個月才能鑑定傷以經都好了

2樓:正在打字

如果沒有二次手術的,就可以直接申請鑑定了!鑑定需要兩個月,鑑定結果下來需要一個月能拿到賠償。我的就是這麼辦的,你可以自己去社保申請鑑定你值著公司給你辦效率肯定慢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看骨折癒合情況,是否影響勞動能力,合理評定工傷等級。

4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一般傷情穩定便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拿到工傷認定書和病例等到勞動能力鑑定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儘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來說要到基本**終結後才做傷殘等級鑑定。

你手指骨折,最關鍵的是看裡面有沒有固定物。如果沒有固定物的話,差不多三個月後就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了。因為你的材料報上去以後還有一段時間才能輪到鑑定的。

如果手指裡有異特固定的話,原則上要求固定物取出以後才做傷殘等級鑑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後做鑑定

工傷認定後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

7樓:超級哈哈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部分內容: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9樓:礪墨辰

不影響。

一、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二、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對**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祕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等級劃分

10樓: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

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擴充套件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日前就《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職工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在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

徵求意見稿提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及時稽核。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鑑定委員會應在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這有望杜絕鑑定結果遲遲等不到的情況發生。

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重要依據。徵求意見稿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

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工傷認定後做傷殘鑑定時間程式,急求!!!

11樓:

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一般是在醫療期終結後。

在實踐中,傷殘鑑定一般是在員工受傷已經確認為了工傷之後再進行的,傷殘鑑定需要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進行,通過傷殘鑑定可以對受傷員工的勞動喪失程度進行等級劃分。

對於傷殘鑑定具體什麼時間可以做,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標準,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確定**終結的時間。

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後可以做傷殘鑑定。傷情嚴重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後可以做傷殘鑑定。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件的實務處理當中,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或出院後,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遞交傷殘鑑定申請。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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