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國有獨資公司分立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2022-04-02 17:45:49 字數 3762 閱讀 7440

1樓:綠水青山

企業分立必須要做審計和評估。

擴充套件閱讀:股份****分立的程式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決定

公司分立顯然屬於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應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會擬訂,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份****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且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協議之制定

無論新設分立還是存續分立,於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新設分立的分立協議通常被稱為分立計劃書,存續分立的分立協議通常被稱為分立契約,這是由於新設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進行的,存續分立則會發生原公司與派生公司的契約關係,但事實上在新設分立的情形仍會發生所有新設公司之間就分立而達成的契約,故統稱分立協議並無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資訊公開

債權人保護程式之於公司分立制度尤為重要,否則,股東的收益將建立在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掠奪的基礎之上,這與法律公平正義的抽象價值顯然相悖。公司分立資訊公開之旨在通過保障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對公司分立的知情權而實現對其利益的保護。資訊公開分為事前公開和事後公開,事前公開的範圍頗廣,除應作成分立協議並於股東會開會前傳送給公司股東或向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外,尚應作成及備置所謂分立報告書或配發新股比例理由書、清償債務能力說明書、分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主要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以為股東作出是否承認公司分立及債權人作出是否提出異議的判斷提供依據。

事後公開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後,尚應將公司分立之過程、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總額、繼承公司或新設公司所承受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作成書面報告,置於公司,供股東、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覽作為判斷是否提起公司分立無效之訴的資料。

(四)公司分立之債權人利益保護程式

在公司分立中應該將債權人的利益放於重要地位,因為不加規制的公司分立首先會降低債權所有人最初所依賴的責任財產的數量或改變責任財產的性質,但與此同時,也應當避免讓債權人在分立過程中過分干預分立的程序,導致分立程式過於繁瑣,嚴重偏離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度公司分立決議於股東會表決時,應實行限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度。

限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其**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六)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的設立有兩大目的:一是幫助反對股東能將其股份換取合理的**而離開公司,畢竟,法律不能強迫反對股東繼續留在結構與權利已作改變的公司中;二是作為制衡董事會或大股東的工具,防止其濫用權利任意改變公司結構。作為維權的重要工具,股東應隨時享有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

我國公司法在構建股份收買請求權及股東異議估價權時,應採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完整的規定股東可以行使相關權利的情形,當然應當包括公司分立情形。無論是公司分立的何種具體情形,只要不屬於簡易分立中的個別情形,皆應賦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2樓:yyll的思念

如果涉及多**東、資產結構變換等一些東西,還是需要評估吧;如果不復雜就不用

國有獨資公司分立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3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進行評估;

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屬於***國資委1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4樓:無形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資產重組,併購轉讓等行為一般都會有評估機構介入進行評估工作。

企業選擇特殊性稅務重組是不是就不需要資產評估了

5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被收購的股東取得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取得被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被收購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取得受讓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取得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合併,股東在該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合併,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併接受被合併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併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承繼。

3.可由合併彌補的被合併虧損的限額=被合併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併股東取得合併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分立,被分立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的股權,分立和被分立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股東在該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接受被分立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承繼。

3.被分立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繼續彌補。

4.被分立的股東取得分立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

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分立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組業務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檔案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詳見附件1)和申報資料(詳見附件2)。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登出的,應在尚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重組主導方申報後,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影印件)「

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在符合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除存在債務重組所得或有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等情況下,重組後的資產負債均按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雖不涉及所得,但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否則會有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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