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常識和法律發生衝突,米以哪為準

2022-04-02 04:23:20 字數 4090 閱讀 5141

1樓:琉羽烽

你好,這完全沒有商量的餘地,必須以常識為準,但前提是這人必須符合當代人的特徵,不能你讓一個古代的人來符合當代的常識,這是詭辯。當然法律它有強制力,你沒有辦法當下就立刻去否認它,推翻它,但是在是非選擇上以常識為準,法律可以變,常識不能變,只有法律依據常識來修改,而沒辦法讓常識依據法律來修改。這裡其實涉及到一個自然法的概念,所謂自然法,其實是一切成文法之母。

簡單來說,它就是常識的集合(不是所有的常識),是有關正義及相關概念的集合。比如說有人偷我的東西,我天然就有權利懲罰這個小偷,但是在文明社會我不能用私刑,對不對?所以我要報官,我把這個行使懲罰的權力相當於是委託給了一個公權力機構去實施,由他來伸張正義,也就是**。

但是如果公權力機構他不主持公道不懲罰小偷,那麼天然的懲罰賊的權利就回到了我手中,我就可以自己動手來懲罰小偷,這個過程它就叫做正義。

它是出自於人類最基本的理性,以及對什麼叫做公平公正的一個最樸素的直覺。當然,此處你的處罰力度必須與現行法律大致一致,你不能因為痛恨小偷為此把人殺了。那就過量了,雖然不能否認你是有自然法權利,但這濫用的權利明顯已不符合現行常識。

對此,有人質疑這自然法的**,說我們文化使然,不講這個。但其實自古以來,你不給我的說法,我就自己討個說法,這在中國的文化裡面叫做天經地義。什麼叫天經地義?

就是天地都認可,這就叫自然法。因為大家都是人,人性都一樣,人的基本理性都一樣,對正義的基本理解都是一樣的。健康的法律必須向常識低頭,這也該是常識。

至於其他答案,要麼無知,要麼就是教條主義所致

2樓:

您好!現在提倡的是依法治國,而不是「依常識治國」,當常識和法律發生衝突時,依照法律規定為準則。謝謝閱讀!

3樓:

法律但法律中有一條叫,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兩部法律規範有衝突時,應該以哪一個為準

4樓:

上一級的為標準,中國有這條規定: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

5樓:鹽山小夥啊

以上位法為準

建議搜尋一下哪一個是上位法。

6樓:法醫律師趙向偉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規範性檔案衝突,以誰為準?

7樓:忄相濡以沫

主講人: 林鴻潮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研究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應急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博士。立法檔案的適用,解決的是不同的立法檔案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發生衝突時,以哪一個為準的問題。

可以區分三類情況來對待。由同一機關制定的立法檔案如果發生衝突的立法檔案為同一機關所制定,它們在效力的位階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規則確定其適用: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當立法檔案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 新法優於舊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當立法檔案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新的規定。

但同時應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當舊事未結,新法已頒時,原則上不能將新法適用於舊事,否則將破壞公民對法律的信賴。當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存在例外,當適用新法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加有利時,應適用新法。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裁決。

立法檔案中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由有權機關作出裁決。誰是這裡的「有權機關」呢?一般實行「誰制定,誰裁決」的原則,唯一的例外是當制定機關是某級人大時,由於人大不是常設機關,此時應由該級人大的常委會裁決。

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檔案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檔案,其原則相對比較容易把由不同機關制定,但位階相同的立法檔案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之間的衝突。授權制定的法規有兩種,一是***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二是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授權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法規在位階上雖然低於法律,但由於它們的制定權來自於最高立法機關的授予,可以認為這些法規是因行使「準立法權」而制定的檔案,具有「準法律」的地位,與一般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皆有不同。

因此,當這些法規與法律之間發生了衝突,難以決定其適用時,應當由授權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效力是平行的,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當區分兩類情況:

首先由***處理,***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作出決定;如果***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無權自行作出決定,應當進一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行政規章之間的衝突。當效力平行的行政規章之間發生衝突時,無論是部門規章之間,還是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都由***裁決。

省級地方**規章與較大市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由該省級人大常委會裁決。

8樓:匿名使用者

當規範性檔案發生,以哪一個為準的問題。按照制定機關可以分為兩類,然後具體的兩類又有細節劃分如下:

一、由同一機關制定的立法檔案如果發生衝突的立法檔案為同一機關所制定,它們在效力的位階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規則確定其適用: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當立法檔案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

新法優於舊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當立法檔案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新的規定。但同時應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當舊事未結,新法已頒時,原則上不能將新法適用於舊事,否則將破壞公民對法律的信賴。

當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存在例外,當適用新法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加有利時,應適用新法。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裁決。

立法檔案中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由有權機關作出裁決。誰是這裡的「有權機關」呢?一般實行「誰制定,誰裁決」的原則,唯一的例外是當制定機關是某級人大時,由於人大不是常設機關,此時應由該級人大的常委會裁決。

二、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檔案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檔案,其原則相對比較容易把由不同機關制定,但位階相同的立法檔案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之間的衝突。

授權制定的法規有兩種,一是***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二是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授權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法規在位階上雖然低於法律,但由於它們的制定權來自於最高立法機關的授予,可以認為這些法規是因行使「準立法權」而制定的檔案,具有「準法律」的地位,與一般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皆有不同。

因此,當這些法規與法律之間發生了衝突,難以決定其適用時,應當由授權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效力是平行的,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當區分兩類情況:

首先由***處理,***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作出決定;如果***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無權自行作出決定,應當進一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行政規章之間的衝突。

當效力平行的行政規章之間發生衝突時,無論是部門規章之間,還是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都由***裁決。 省級地方**規章與較大市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由該省級人大常委會裁決。

當設計與規範衝突時,以哪個為準

9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設計也有設計規範,他出不了圈。

突破了規範的話設計也會有個決定的,你不能改圖,圖紙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立法法中,兩部法律衝突怎麼辦

10樓:冬去春來夏又至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據此,如果部門規章和法律發生衝突,按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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