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不給籤合同,跑出業績不給提成,沒休息日,能告贏嗎

2022-04-01 18:06:46 字數 3309 閱讀 9597

1樓:

首先,沒簽合同,你就能告它,肯定告得贏。但一般官司要打一年半載,你有時間等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哇,這樣的公司你還肯工作,真能忍。

雖然沒簽合同,但是你們之間的僱傭關係已經成事實,你需要舉證你在他們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工資條比如上班的卡、員工工作證等,然後提傭問題和休息日你也需要舉證,比如業績多少,工資內體現多少,休息時間上班打了卡等。

不用打官司,直接到勞動保護的機構去,每個區域都有勞動保護組織,讓他們協助你。一般這樣的情況會按照3倍賠償的。

3樓:夢翔

你必須有在這個公司工作的證據,到公司所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監察科投訴就行,公司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要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這是有法律依據的,2023年1月1日實行的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

4樓:碗大個疤

有沒有工資條之類,或者能證明你在這上班而且受到不合法待遇的證明。如果什麼都沒有,去告肯定是告不贏的,另外你可以最好跟公司談談。因為這種事情如果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最後法院判決估計也是庭外調解居多。。。

5樓:杭涵容

看合同怎麼寫的了。工資怎麼算的了。

公司不給員工籤合同可以起訴他嗎

6樓:釣魚佬老頭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簽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8樓:侯純龍律師

可以,入職第二個月起未簽訂書面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但受一年時效,即入職第三年起,就過時效了。至於其他賠償,視情況而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可以將希望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意願告訴公司。如公司怠於簽訂的,員工也不用著急,只要記得收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就好了,那一天干得不爽了,辭職不幹時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而且,從入職第二個月起,你還可以要求公司付雙倍工資。

公司沒給新員工籤合同的話,應該怎麼告?需要什麼證據?多久能告下來

11樓:陳金華

1、建議你暫時別去告,先蒐集好你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如打卡記錄、可以拍工作照、工資條等等)。等你工作滿1年了,再去勞動局投訴,要求公司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且補繳社會保險費。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間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共11個月有2倍工資)。

12樓:監理師

到勞動局去告,公司敗訴要付給你雙倍工資。如果又加班記錄和證據,加班付2倍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解決,3個月解決。

14樓:法無法無天

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有工資條和工資卡就可以 ,很快

15樓:牛運天成

要有打卡記錄證明你加班,用工資條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告完就該走人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告,拿著工資條和工資卡,去你公司經營地的勞動局

公司辭退不給工資提成,提成有祕書偷偷截圖還能要回來嗎?入職兩年沒有合同還能告不籤合同嗎?

17樓:匪文

可以告,有工資流水證明你是員工,社保公積金沒交都可以投訴到社會保障中心。目前國家對這個抓得挺緊的。建議投訴

18樓:王元頁

提成相關證據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單位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如果解僱理由不合法,按補償金雙倍賠償

沒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如果入職超過24個月,就無法要求單位支付了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再去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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