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現在要走公司故意刁難不給工資,我該怎麼辦

2021-05-04 18:07:30 字數 2855 閱讀 7374

1樓:冰雨夢悠悠

1、沒簽勞動合同,員工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員工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員工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

你未滿16歲屬於童工,國家在2023年就嚴令禁止,不可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舉報的話對單位可以處5000元罰款。你要工資首先要證明你們之間有勞動關係,有考勤卡,工作證等。

有了可以找單位要,不給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3樓:維權律師

收集好相關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4樓:張德志律師

收集工作時間的證據,可要求其支付從9月起的雙倍工資等賠償。

5樓:風吹一臉

申請勞動仲裁,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不過可以先協商,你就和他說不給就去投訴就完了。

按勞動合同法,未簽訂合同的,從工作的第2個月起,要支付2倍工資的。

6樓:安徽黃山

是誰?找人弄他 欺負人給他點教訓,實在不行就到勞動局【不過會比較麻煩】可以先問清楚為什麼不給,如果他理虧的話-=-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處理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韋鋒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未滿十六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涉嫌違法。

不給工資的話,單位同樣違法。除應當支付工資外,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

建議年底將至,儘快申請勞動仲裁。準備好相關工作證明(工資支付情況以及考勤記錄等)

9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老闆故意刁難員工,也不辭退.逼著員工自己辭職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公司逼迫員工辭職勞動者可以依法不辭職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藍藍藍

公司逼迫員工自己離職,可以繼續上班,不要寫辭職申請書,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採取暴力方式威脅員工可以報警。自己私下錄音錄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說找家裡人一塊圍堵老闆工廠,讓警察出面解決。對待壞人,必須利用法律解決問題,不能莽撞用事

13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也可以,又不是拿不到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續簽又不想賠錢,如續簽故意刁難員工自己走人,還要降薪找碴逼人走 ,員工怎麼維護權益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破公司合同到期以後就不要再續簽了。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人為什麼非要在一棵樹上吊死呢?相信你自己是最強最棒的,去為了你的夢想找一份屬於你真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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